乡村研究数据库 >
权能限定下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转让路径及规则
权能限定下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转让路径及规则
报告字数:18720字
报告页数:16页
摘要:将集体资产股份权转让范围限定于集体内部,只能使股权沦为“僵化的资本”。因集体资源性资产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以及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而形成的财产等均被纳入集体经营性资产范畴,集体经营性资产具有“经营性+保障性”的混合属性。集体资产股份权区分于公司股权的关键在于其需要承继集体成员权的管理权能,股份权的流转应当在保障“集体资产由集体成员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由此为保障集体资产运营始终遵循集体成员的民主决策,股份权对内、对外转让均不应发生表决权移转的法律效果;确立社会资本性质为伦理资本,赋予社会资本股东监督权并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265条获致救济。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集体资产股份权虚拟化呈现权能残缺
- 二 股份权的量化资产具有“经营+保障”的混合属性
- 三 股份权中的管理权能及权能实现的具体逻辑
- (一)集体资产股份权具有“经济+身份”的双重属性
- (二)股份权中管理权能的实现遵循民主性逻辑
- 四 依循权能实现股份权流转的可行路径
- (一)非集体成员可作为股份权的持股主体
- (二)股份权转让的前提:受益权和管理权的权能分置
- 五 权能分离下集体资产股份权转让的规则设定
- (一)股份权转让不产生集体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律效果
- (二)股份权对内对外转让均不产生移转表决权的法律效果
- (三)表决和受益的“主体分离悖论”可在制度内消解
- 六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