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政发〔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保定市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培育精品特色小镇,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设置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将各乡(镇)原“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统一更名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齐人员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办公室主任由乡(镇)主管领导兼任。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由村主任兼任,负责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机构职能
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由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镇)统一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以乡(镇)政府名义编制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后依法重新公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政府批准。
(二)完善各项审批制度。
1.用地许可制度。在村镇进行工程建设,占用村镇土地的,需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规划许可制度。在村镇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实施规划许可审批制度。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制度。按照工程投资额及建设规模区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内的农民自建住宅。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政府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等条件进行审查后,向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以及在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生产进行监管。
(三)明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责任。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行属地查处责任制。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与制止工作,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村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在违法事实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报,逾时不报的,乡(镇)政府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对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应及时上报。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查处不力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明确乡(镇)政府村镇容貌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负责村镇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村镇生活垃圾的清运、雨污水管道清理工作;村镇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村镇绿化、美化工作;村镇园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贴乱画、私搭乱建、私设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投入更大的精力推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将把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对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国土、规划、住建、发改、财政、城管执法、交通、编制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解决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全市村镇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村镇规划编制经费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视财力逐年增加,同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村镇范围内建设项目征收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村镇规划建设经费,支撑村镇建设发展。
(三)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定期对新任的乡(镇)长、分管的副乡(镇)长、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业务骨干及村庄土地和规划建设协管员开展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城市土地和规划建设领域人才、智力资源对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的支持。
(四)建立村镇规划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可选拔若干名城乡规划、村镇建设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参照大学生村官待遇派驻各乡(镇)挂职村镇规划师,实现“一乡(镇)一师”配备。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村镇规划师招聘管理办法,村镇规划师管理制度等配套保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专项经费,为村镇规划师履职到位提供资金保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