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优势,进一步推动昌平区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展基金,是由北京未来科学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科学城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未来科学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科学城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以私募投资母基金(FOF)、私募投资子基金形式共同设立,用于投资昌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展基金的设立、运行、收益和退出等管理。第四条 发展基金主要支持昌平区内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功能区建设、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其他促进昌平区域发展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发展基金应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运用科学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昌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发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由未来科学城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化管理运作方式设立。第七条 发展基金的运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采取股权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投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条 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未来科学城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商定合作设立发展基金方案。第九条 发展基金的出资人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发展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条 发展基金的出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进展及其资金需求分次实缴到位。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管理架构
第十一条 未来科学城集团公司统筹负责发展基金的筹建和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发展基金组建方案,择优选取合作的社会资本,制订合作设立基金的具体方案;
(二)根据基金设立方案及基金合同等,落实其作为出资人的责任;(三)组建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择优选取托管银行,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落实发展基金管理责任;
(四)指导和督促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发展基金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五)对发展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基金合同,受委托对基金行使管理权利、履行管理义务;
(二)负责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管理细则等制度建设和基金投资方案的制定,定期对基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私募基金监管机构要求出具基金运营报告,做好投资项目筛选、投前调查、运行分析、投后管理以及项目退出等工作;(三)建立定期及特别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发展基金的出资人报告;
(四)对发展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研究、业务创新、宣传培训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批准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委员原则上为5人,由基金管理机构4人、专家1人组成,委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第十四条 综合考虑发展基金运营管理的内容、模式、规模、业绩等因素,原则上按基金实际管理规模的3‰核定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管理费,从基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并委托具备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实施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托管协议及时、准确拨付项目资金;
(二)为发展基金、基金投资项目开设专用账户,保证基金全过程封闭运行;(三)对发展基金专户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现象应即时报告未来科学城集团公司及基金管理机构;
(四)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未来科学城集团公司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第四章 发展基金的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应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基金支持方向;(二)能够取得合法完备的手续;
(三)满足发展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多渠道来源项目库。
(一)项目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申报的投资项目;(二)相关单位或合作机构推荐的投资项目;
(三)基金管理机构从市场中寻找的优质投资项目。第十八条 拟申请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筹资计划。其中项目实施方案要经有关部门审核;筹资计划要尽可能详尽,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和分年度投入计划,项目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后续手续办理时限,自有资金和财务状况,拟申请发展基金投资的金额、方式、期限、用途、预期收益、用款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后续融资安排等。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发展基金投资的建议方案。经审核论证通过的项目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进行审议,由五分之三及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即为审议通过。
发展基金的出资人享有基金投资运作的知情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抄送发展基金的出资人。第二十一条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通知发展基金的出资人缴付资金,并由子基金与项目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投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相关协议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划转至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
第五章 发展基金的收益及退出
第二十三条 发展基金的收益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考所投资项目收益情况和同期市场利率水平等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发展基金在存续期内,每年年末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如有)。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基金到期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后,按照基金合同等约定,办理相应手续。
发展基金的出资人可通过减资、企业回购、第三方受让有限合伙份额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二十六条 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当于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由发展基金的出资人按照各自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发展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严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第二十八条 发展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机构财产之间、不同子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投后管理,制定并不断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定期跟进发展基金所投项目的进展情况、收集项目单位财务数据或其他方面有关信息等。第三十条 使用基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发展基金投资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整体筹资方案,及时报送基金管理机构;(二)加快推进项目手续办理,尽快落实其他低成本资金;
(三)按照发展基金投资要求,严格管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资金投入及回笼情况;(四)按照有关项目和资金监管要求,项目单位应做好内部的项目审计工作,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建立资金归集账户,项目回款优先用于保证发展基金到期实现退出;(六)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相关单位职责第三十一条 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项目单位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落实项目手续;(二)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基金投资项目征集、论证等工作;
(三)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实施方案编报、项目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计划实施。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部门职权,出具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审批;(二)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发展基金的设立、投资决策、运行管理、收益分配和退出清算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支持发展基金运营工作,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针对发展基金申请流程仍按《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