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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运输消纳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昌政办发〔2018〕12号)
来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全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强化拆除主体垃圾处置责任,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和《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面规范建筑拆除工程现场管理,严格管控建筑废弃物运输及消纳过程,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现场监管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规范、执法查处严厉、产业发展合理的原则,督导建设及拆除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程,创建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全区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主体负责的建筑拆除工程及垃圾清运消纳管理体系,结合全区疏解整治促提升、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拆除的工作,在区内东部及西部探索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格局。
三、加强建筑工程拆除和运输消纳规范化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主体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昌平区房屋建筑拆除市场秩序,督促参与建筑工程拆除和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处置问题。
(一)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首要责任
项目单位须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拆除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有关规定,主动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项目单位应与拆除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督促拆除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等,并按照方案和有关要求完成拆除工程。对拆除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施工,以及履约不到位或出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止。
建筑垃圾在拆除现场存放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单位应督促拆除单位及时将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清运干净,避免因渣土存留造成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等问题。对拆除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处置、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止。对于规模较大的拆除项目,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施工前项目单位应在指定位置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由拆除单位安排专人值守远程视频监控,并开展动态巡查,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扬尘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改正。
(二)拆除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拆除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5)等相关法规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加强扬尘控制。项目施工前,应安装有效的洗车设施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积极做好工程现场出入口及门前周边道路防污降尘工作。对于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建筑垃圾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移动、固定式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垃圾清运后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对裸露地面等位置进行水平苫盖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密目网或防尘网进行苫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统一使用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在取得《准运许可证》后按照交管等部门规范的通行时间、路线、要求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严禁发生因不密闭等违规行为造成的泄露遗撒、扬尘污染等违规运输问题。
(三)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
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手段,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宣传和违法违规行为及企业的曝光力度。对于信用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项目单位有权立即解约,同时,相关部门可约束其在昌平区内承接建筑拆除工程。
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予以问责,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依法做好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备案项目作业现场的施工安全监督和绿色施工管理,做好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强化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区城市管理委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相关许可事项,充分利用废弃沙坑、鱼池等土地条件,因地制宜,规范并加强建筑垃圾填埋场、消纳场建设工作;要监督各消纳场通过建设正规围挡、加装车轮冲洗设备、做好进出场道路硬化、设置值班人员管理间、布置监控设备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坚决杜绝污染环境现象发生;要会同区交通局、区交通支队、区城管执法局和区环保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和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确保其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规范、有序;对运输车辆无准运证运输、道路遗撒、违规消纳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惩处;特别是在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要会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大巡控力度,从源头杜绝渣土车上路行驶。区安监局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区消防支队要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建筑拆除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新建、拆除工程以及住宅装修、农宅翻建等所产生建筑垃圾的许可办理、清理运输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处置。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职能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合理确定建筑工程拆除服务费
经第三方机构对当前昌平行政区域内拆除服务费用的综合测算,全区各建筑拆除工程可根据项目实际,参考不高于70元/平方米的标准测算确定拆除服务费(特种或特殊项目不适用此标准)。各拆除项目应结合房屋建筑结构、拆除后旧料残值、楼平房比例等情况进行取值。对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取值,运距以30公里为标准,低于或超过30公里的,可在上述基础上按照不超过1元/吨/公里的标准,据实协商减少或增加运输费用,但拆除服务费不得超过上述标准。为保证建筑拆除工程符合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等工作要求,建议各项目在确定拆除服务费时,可按照拆除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安全及绿色施工三部分内容确定拆除服务费。
五、积极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机制,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努力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置。在昌平东部阿苏卫和西部地区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两座固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引导和推动建筑垃圾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根据各镇(街道)拆除工作实际,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着力消解近年大规模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
固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符合《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京建发〔2015〕395号)标准,要具有分拣、破碎、筛分、除尘等功能,并符合环保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要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国土、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二)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规范化管理
昌平区建筑拆除工程推行建筑拆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鼓励项目单位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鼓励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拆除工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费用应由发包、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并纳入项目拆除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中。鼓励拆除工程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费用标准可试点按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执行。非现场资源化处置费价格按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
(三)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应严格执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473-201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09)、《再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DB11/T 803-2011)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区质监局要做好再生产品生产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四)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区城市管理、园林、水务等部门可在全区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市场或政策重大调整,适时修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