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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0日

为加快推进我县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3〕367号)和省转升办《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和标准

(一)省经信委《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8个行业中,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

其中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

(二)根据苍南县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评价确定的D类企业,实施差别性电价。具体分规上、规下两类:对规上D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D类企业的,全年电价实行差别化处理;对规下D类企业,直接实行差别化电价。上述两类企业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加价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根据《单位产品能耗国家标准》《浙江省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等标准,能源消耗超过国家、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其中超出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超出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

(四)企业同时符合高耗能行业标准加价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加价的,统一按高能耗行业差别电价执行。在启动有序用电和应急调控等措施时,上述三种情形企业执行最严厉等级的调控措施。

二、实施程序

(一)县经信局会同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按差别化电价认定标准,确定执行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原则上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定结果公布后次月开始执行征收,执行时间为一个年度),公示后报县政府发文执行。

(二)供电公司根据批准后的差别化电价执行企业名单,执行差别化电价。差别电价收取后按规定统一上缴省级国库,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由省级有关部门全额返还。

(三)对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差别化电价认定标准逐年进行调整。对已完成设备淘汰、产品结构调整和关停的企业,由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中止差别电价的申请, 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和公告后,在两个月后予以撤销。

(四)规下D类企业被执行差别化电价后,若当年度能列入小升规对象并成功转为规上企业,由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中止差别电价的申请,经县经信局核实并公告后,次月开始不再征收差别电价。

三、职责分工

(一)县经信局要切实做好差别化用电措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企业因转产、关闭以及技改而淘汰原设备和工艺后,不再属于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范围的,要及时核实调整,对调整情况每一年公示、报备一次。

(二)县财政局要设立差别化电价加价收入专户,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同时加强差别化电价加价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

(三)县发改局(县物价局)要加强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县供电局(供电公司)负责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的收缴工作,以“应收必收”为原则,对已确定为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对象的企业,及时落实差别电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足额征收。

(五)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统计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企业转型升级、差别化电价政策制定及执行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供电局、县市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全县差别化电价实施工作。

(二)加强监督考核。把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工作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企业用能监管,严格控制实行企业新建自备发电机组,防止变相替代企业用能。对各种以不正当手段逃避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应追缴差别化电价加价金额,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引导民众提高对差别化电价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争取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广泛支持,营造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的有利氛围。

(四)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产业调整政策,积极推进执行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五、附则

本方案自2018年2月6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