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36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认真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和《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川办发〔2017〕30号)有关部署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就是保障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根本利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市、县(市、区)、镇(乡)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责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综合治理。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专项治理和“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预控、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工会监督、群众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范建立12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保障其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持续推进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和基础建设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德阳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暨“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考评细则》的标准开展“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和基础建设工作,夯实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健全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加强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力度,定期向职工代表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3.严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无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确需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中文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严格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确保工艺技术和现场管理合法合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优先采用健康、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要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使用。要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和通风、除尘、报警装置等防护设施。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规范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要依法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应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法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记录、公示,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6.强化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按《职业病防治法》及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规定和要求,对从事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要组织专门的岗位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定期组织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7.如实申报和告知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含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要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中载明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的工种岗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劳动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并设置公告栏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进行公示。
8.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和处理结果、职业病诊疗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诊断或调离。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给予津贴补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并依法保障罹患职业病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罹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0.及时报告并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件)。用人单位每年年底要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报送所在地(含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劳动者公布,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含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明确职业健康监管单位工作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预防监管职责。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除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负责辖区内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2.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治疗监管职责。负责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医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职责。适时合理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障工作。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实现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信息共享。
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6.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科普教育,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重点应用研究计划进行推广。
7.民政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8.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将职业健康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12.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推进安全发展。
13.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改善劳动条件的诉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三)严格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1.严格职业病危害源头监督管理。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对评价和验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未经评价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
2.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以尘毒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继续深化家具制造、石材加工、水泥制造、耐火材料生产、印刷包装、冶金和汽车修理、铅蓄电池生产使用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坚持以无害替代有害、低毒替代高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转型和淘汰退出,改善作业条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严重超标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所在地(含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3.实施“黑名单”制度。运用市场机制推动职业健康工作,把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对发生职业病群发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指令、职业健康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会、金融等单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严格限制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融资、贷款等方面的市场行为。
4.强化执法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要设立举报热线,强化社会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信访、举报的受理与处置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
1.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民生工程。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体系;每年至少听取1次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情况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加大考核分值。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2.加大职业健康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危害检测装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投入。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运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要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的职业病患者实施法律援助。探索建立职业病病人救助机制,解决无社保且原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患者医疗和生活救助问题。
3.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安监、卫生计生、人社、工会部门(组织)要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准确分析行政区域内职业病发病趋势,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重点监管。
4.加强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支撑作用,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教育培训、专家库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各县级行政区域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市级要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体检机构,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服务主体积极性,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健康服务需求。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考核机制,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各类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工伤保险、工伤赔付等支撑体系的建设。
5.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化工作,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职业病报告、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等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建共享。运用职业健康“大数据”分析结果,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职业健康监管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追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难的问题。
(五)加大培训宣传教育监督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措施等情况,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组织开展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营造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专家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派出专家为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创新职业病危害社会治理。
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专业化行业组织在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开展行业交流;强化自治自律,通过行政监管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规范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起行业自我约束和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健康中国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市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较多,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基层职业健康监管队伍薄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不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历史积累问题逐渐呈现,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噪声聋等职业病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的高度,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与健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定职业病可防可控的信心,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作为重点工作,对各项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危害本地及本行业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危害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具体措施,并且抓好落实。
(三)加强督促,严格考核。
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项内容,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考核,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督促、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将职业病防治责任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检验下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责任制的依据。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本实施意见由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30日后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