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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暂行办法》《德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暂行办法》《德州市建设项目“联合图审”暂行办法》《德州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暂行办法》《德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德州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在此区域内所有房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和公建项目都适用此办法。
本办法采取自愿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办)依申请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评合一”,是指为便于项目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许可审批所需中介服务,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政务资源集聚优势,优化评估和审批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咨询、一表确定类别、一网选取中介、一厅同步评审”的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管理新方式。
第四条 德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涉及的中介服务,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评估、单独选址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独选址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等。项目根据性质、规模和特点,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全部或部分项目做评估。
“多评合一”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新增、变更和废止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多评合一”一窗受理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中心管理办组织开展提前介入服务、受理项目单位“多评合一”业务咨询,通过与各部门沟通初步确定项目评估类别,接收“多评合一”申请,将项目信息传送所涉及的各相关审批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涉及的中介事项,以及需要项目单位提供的自制材料和需要中介机构编制的申报材料,反馈至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形成项目审批“一单清”告知信息,由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汇总并传达项目单位。
(三)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委托政务服务中心实体超市或网上超市中入驻单位完成相关事项的评估工作。中介机构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将服务成果提交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再由中心管理办书面转交各主管部门。
(四)各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委托第三方评审的事项按职能部门与第三方约定的日期)内完成专家评审工作或进行备案,并将评审或备案结果反馈至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中心管理办跟踪督办各项评估审批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工作衔接。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成果未予通过的,由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转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直至符合申报标准。
(五)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领取各项审批结果。
参与“多评合一”流程的各项评估,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后续审批材料的,后续部门实行容缺模式,先期审查其他材料,前置部门审批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后续部门按先后顺序出具审批文件。
第六条 中心管理办负责牵头“多评合一”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管理平台的开发,完善建立网上 “中介超市”,提升改造中介实体超市,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对中介机构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管和考核;
(二)负责“多评合一”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咨询服务和组织协调各项技术评估的编制工作,跟踪督办各项评估评审工作;
(三)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并联审批;
(四)对“多评合一”所涉及主管部门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地震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向申请人明确提出评估中介服务的形式、内容和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对中介服务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监管中介机构规范执业。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外德州市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德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测绘类中介机构服务效能,加快项目落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在此区域内所有房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和公建项目都适用此办法。
本办法采取自愿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办)依申请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为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中心等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多项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多测合一”原则上由项目单位选择一家测量单位承担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建(构)筑物定位、±0检测、规划竣工勘验测绘、绿地面积测绘、不动产竣工成果测绘、预售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并分别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实现一家测绘多家使用。对技术复杂或暂不具备条件的个别事项,项目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测绘。
第四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公司,应达到德州市中介超市资格要求并加入德州市网上中介超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安排中介公司实体进驻),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均可报名参与,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注册地为德州市或在德州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且在德州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公司中执业人员应缴纳社保至少三个月以上,并持有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件;
(二)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应符合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对作业限额的规定要求并具备相应测量设备;
(三)基本信用信息必须完整,近三年信用等级评定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选取、统一测绘、分类报告、一次收费”的原则,不得重复收费。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多测合一”一窗受理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中心管理办组织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接受项目单位“多测合一”业务咨询,接收“多测合一”申请,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所需测绘事项。
(二)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委托政务服务中心实体超市或网上超市中入驻单位并签订“多测合一”合同,完成相关事项的测绘工作。
(三)中介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实施测绘项目过程中,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与中介机构信息一致的测绘作业证件;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并与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中心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主管部门相关事项。各主管部门应为测绘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四)中介机构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将服务成果提交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由中心管理办书面转交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绘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至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中心管理办跟踪督办各测绘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工作衔接;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成果未予通过的,由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转交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直至符合申报标准。
(五)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领取各项审批结果。
第七条 中心管理办负责牵头“多测合一”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管理平台的开发,完善建立网上 “中介超市”,加强实体中介超市建设,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对中介机构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管和考核;
(二)负责“多测合一”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咨询服务和组织协调各项测绘工作,跟踪督办各项测绘技术报告工作;
(三)对“多测合一”所涉及主管部门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房管中心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及测绘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的测绘技术要求、测绘成果检查和质量评定标准、测绘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对相关中介技术服务进行日常监管的工作制度。对中介服务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监管中介机构规范执业。
第九条 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或服务成果质量不佳以及违反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将按规定纳入“黑名单”。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外德州市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德州市建设项目“联合图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加快项目落地速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在此区域内所有房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和公建项目都适用此办法。
本办法采取自愿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办)依申请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条 联合图审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审查与优质高效服务相结合、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中心管理办负责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送达结果、组织集中审查、协调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
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人防办、公用事业局、公安消防支队、气象局等主管部门及图审公司、供电、供水、供热和供气等专营单位参与联合图审。各参审部门要挑选业务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参与联合图审,同时明确联系人,确保联合图审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五条 联合图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建施图(平、立、剖);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审查;
(三)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面积核算;
(四)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五)建设工程环卫设施布点审查;
(六)建设项目内部排水专用检测井、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的审查;
(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八)建设工程供电系统设计审查;
(九)供气、供水、供暖专项设计审查及缴费面积核算;
(十)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查(易燃易爆项目)。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负责联合图审的咨询受理工作,项目单位可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进入联合图审流程。
根据项目进展节点,联合图审可分为“预指导”和“联审”两个阶段。已确定地块和投资方向的项目,可进行图纸设计指导;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可进行图纸联审。
第七条 中心管理办根据项目性质、所在位置、特点及项目进度,组织和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合图审工作。
第八条 联合图审“预指导”一般在项目预审会中进行,项目单位负责介绍项目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参会部门负责解释项目图纸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设计标准,市政部门提供给水、排水、污水管和雨水管等市政管网及设施的位置、坐标等。
参会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联合图审所需要的材料及所需注意事项。
第九条 对于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统一向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递交联审申请和各专项审查所需材料,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要件式审查合格后转发各参审部门图审联系人。经各部门图审联系人认可材料合格后,由中心管理办统一安排联合图审时间。
联合图审申请阶段所需材料采取容缺模式,各部门只需把关本部门图审所需材料,部门之间互为前置的材料由中心管理办最终统一补齐。
第十条 中心管理办安排项目在中心联合图审室进行图纸统一受理审查,图审资料采取纸质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办法实施,项目单位负责提供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各图审部门可在中心图审室审查,也可将图纸带回本单位审查,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图纸审查工作,对审查内容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需加盖本部门专用章。所有审查意见由图审部门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统一发至综合受理窗口,由中心管理办一次性打包发送给项目单位并存档备份。
设计文件需要修改、修正的,项目单位接到审查意见后,应及时组织修改,并报原图审部门复审,各项复审应在3日内完成。复审可以一次或多次,直至审查部门认定合格为止。对于多次修改仍无法达到图审部门要求、确实存在客观困难的,项目单位可向中心管理办提出申请,由中心管理办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专项图审需要送上级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的,相关图审部门应当先完成政策性指标的审查,然后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联合图审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相关图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将专项审查意见送达综合受理窗口的,视为超时部门默许审查通过;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图审人员参与相关会议,视为缺席部门默认。
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审查事项不得补审,不得收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缺席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纳入联合图审的事项,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参与部门办理图审。参与部门不得在联合图审之外自行受理申请、送达结论和单独组织图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外德州市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德州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加快项目落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在此区域内所有房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和公建项目都适用此办法。
本办法采取自愿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办)依申请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条 联合踏勘实行“一窗受理、定时踏勘、缺席默认、资料共享”的原则。实施联合踏勘后,缺席踏勘的审批部门不得再次要求项目单位安排踏勘现场。
第四条 中心管理办负责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和组织、协调工作。
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与联合踏勘。各部门要挑选业务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参与联合踏勘,同时明确联系人,确保联合踏勘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五条 联合踏勘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批文审批(含审批、核准、备案);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放验线;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负责联合踏勘的咨询受理工作。项目单位认为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联合踏勘的,可向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管理办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联合踏勘程序。
第七条 中心管理办负责将《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单》转各需踏勘部门,相关踏勘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
材料齐全后,中心管理办根据收到申请单先后顺序及时确定踏勘时间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联合踏勘通知》。
第八条 参加踏勘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现场踏勘通知后,授权本部门人员准时参加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联合踏勘一般应当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的第3个工作日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中心管理办及时提交延时申请,经批准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在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在《联合现场踏勘意见书》上签署踏勘意见。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中心管理办根据现场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未组织现场踏勘的项目,按原定并联审批程序办理。如有部门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该项目应暂停办理,并由项目申请人按踏勘意见进行整改,待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轮审批程序。在原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位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除确需整改的许可项目外,其他许可项目一般不再组织第二次现场踏勘,第一次联合踏勘其他部门出具的踏勘意见继续有效,视为项目批复或许可的同等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外德州市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德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创优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房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和公建项目及项目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室外工程施工图纸(包括大门、道路、围墙、雨污管网等)可延后联审,但施工前必须经市审图办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部门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五条 联合验收遵循“自愿报验、统一受理、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项目性质,中心管理办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联合验收工作,住建局、规划局、人防办、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局、房管中心、公安消防支队、国网供电公司等窗口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中心管理办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范围为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配套设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分为专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综合竣工联合验收两个阶段。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一)专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1.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条件。
(1)房产开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外立面已达到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主体工程及同期配套工程已经齐备,消防和人防按设计要求建成,工程主体内供水、供气、供暖、供电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楼内建筑垃圾已清理,满足基本照明条件。
(2)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外立面已达到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主体工程及同期配套工程已经齐备,消防按设计要求建成,工程主体内供水、供气、供暖工程(具体根据项目规划和施工现状)按设计要求建成,建筑物内垃圾已清理,满足基本生产用电要求。
2.验收部门和事项。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1)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报告);
(2)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如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需提供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市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4)市、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墙体材料及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欠审查表、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申请审核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售后服务机构备案;
(5)市房管中心:房屋面积确认书、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付证明;
(6)市地震局: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情况的验收。
(二)综合竣工联合验收
1.综合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条件。对于房产开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工程专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完成后,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可申请综合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辅助工程,包括公共用房、物业用房、大门、道路、围墙,雨水、污水管道完成、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和绿化建设完成。
室外供水、供热、供气工程完成,已通水(非临时性通水)、通电,具备通气条件。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2)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绿化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居民生活的,且项目单位承诺限期完成,经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不进行单期绿化验收,采用绿化配套承诺制。
对于工业项目,建设工程专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申请综合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为:
建设项目辅助工程,包括大门、道路、围墙,雨水、污水管道建设完成,室外供水、供热、供气工程完成(具体根据项目规划和施工现状),已通水(非临时性通水)、通电,具备通气条件。
2.联合验收部门和事项。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1)市城管执法局:小区(厂区)内道路与城市主次干道对接、小区(厂区)内雨污排水管网与市政主次管网对接、小区(厂区)内部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设置、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和口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小区内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小区内环卫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2)市房管中心:小区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验收;
(3)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牵头协调小区(厂区)内供水、供热和供气等工程验收;
(4)供电公司:小区(厂区)内供电工程验收;
(5)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社区公益性配套用房验收。
第九条 专项工程联合验收和综合竣工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专项或综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自愿向中心管理办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即时将验收申报材料送达相关部门窗口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出具一次性补齐告知单。各验收部门不得自行受理验收申请。各部门窗口负责人为每个部门所有验收分项的总责任人,负责统一转接、送达材料和内部协调工作。
(二)现场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中心管理办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或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验收,各验收单位应根据项目前期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区间到项目建设现场对建设项目各分项进行联合验收,项目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配合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后应在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对于房产开发项目中供水、供热和供气工程验收,只要开发商按规定交纳足够专项配套费并按规范完成施工,由市公用事业局组织相关专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房产开发项目中小区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验收,应当在开发企业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由市房管部门组织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物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前期物业管理竣工核实意见书。
对于非现场查验的项目,如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欠审查也应一并在3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所有验收意见和审查意见由窗口负责人转交中心管理办。
(三)复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验收部门要将整改意见通过政务中心管理办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待整改结束后,由项目单位向政务中心管理办提出复验申请。中心管理办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2个工作日内通知或组织有关部门复验。验收部门不得提出新的验收事项,项目单位不按时整改,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四)统一发证。建设项目各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各验收单位出具的单项验收意见交中心管理办,由中心管理办核实无误后存档并发放验收合格证件。
第十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中心管理办统一组织的现场联合验收,各单位不得缺席,缺席视为默认同意;验收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过规定时间视为默认通过。联合验收完成后,事项办理进入下一环节,相应责任由缺席或超时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本市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组织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全程监督的事项验收除外)。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或违反规划红线建设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擅自插建、扩建(含加高)的;
(三)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或改变批准用途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外德州市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