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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旗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鄂政办字〔2018〕47号
鄂温克旗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18年4月12日
(主动公开)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方案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有序退出,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按照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政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面关停、有序退出的原则,依法有序实施探矿权项目退出自然保护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社会公开,阳光操作。二是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勘探作业,依法实施关停和有序退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三是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部门联动,确保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探矿权立即退出自然保护区,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坚持分类分级处理。区分不同情况、位于自然保护区位置和自然保护区级别,分类施策,分级处理。
二、自然保护区探矿权基本情况及探矿权资金投入情况
(一)自然保护区与探矿权重叠基本情况
鄂温克族自治旗域内共有三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分别为:内蒙古维纳河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存在全部重叠或部分重叠的探矿权项目共有7项均已过期,并已向上级部门申请退出公示,截止目前内蒙古维纳河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6家在期探矿权项目与自然保护区全部重叠或部分重叠,详细情况如下:
鄂温克旗域内与自然保护区重叠或部分重叠的在期探矿权共有6家。其中探矿权部分重叠保护区4家,分别为:“鄂温克族自治旗乌日都毛的班浑迪金钼多金属矿预查” 试验区部分面积10.85平方公里、缓冲区部分重叠面积6.56平方公里;“鄂温克族自治旗敖宁高勒金多金属矿预查” 试验区部分重叠面积9.9平方公里;“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苏木西锌矿详查”试验区部分重叠面积4.42平方公里、缓冲区部分重叠面积14.84平方公里。“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伊敏河东区二井勘探”自然保护区申请扩区后,试验区部分重叠面积6.38平方公里。探矿权全部重叠保护区2家,分别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北翠山铜矿详查” 核心区全部重叠面积68.11平方公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赤正山铜多金属矿详查” 核心区全部重叠面积68.25平方公里。(探矿权与保护区重叠面积为估算值)
(二)涉及退出保护区探矿权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鄂温克族自治旗域内涉及在期探矿权退出保护区项目共六项,均与内蒙古维纳河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或全部重叠。具体探矿权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鄂温克族自治旗乌日都毛的班浑迪金钼多金属矿预查”项目共计投入126.5804万元,其中探矿权价款124.76万元、探矿权使用费1.8204万元;“鄂温克族自治旗敖宁高勒金多金属矿预查”项目共计投入84.3226万元,其中探矿权价款83.11万元、探矿权使用费1.2126万元;“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伊敏河东区二井勘探”项目共计投入30441.15万元,其中探矿权价款21230.72万元、探矿权使用费59.19万元、勘探投入资金9151.24万元;“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苏木西锌矿详查”项目共计投入779.809万元,其中探矿权价款300万元、探矿权使用费15.687万元、勘探投入资金464.122万元;“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北翠山铜矿详查”项目共计投入1298.066万元,其中探矿权使用费35.776万元、勘探投入资金1262.29万元;“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赤正山铜多金属矿详查” 项目共计投入1230.9675万元,其中探矿权使用费35.8375万元、勘探投入资金1195.13万元。以上六项探矿权项目合计投入资金33960.8955万元。(以上探矿权投入资金由探矿权企业上报初步估算值,最终投入资金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任务目标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聚焦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及自治区整改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要求开展整改工作,用3年时间,实现全旗域内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全面有序退出。2017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工矿企业立即关停,实验区全部停产停业;2018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0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四、实施步骤
为全面推进全旗旗域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全面有序退出,根据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形成多部门联动,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我旗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政府主导公开、公正、依法有序地将我旗域内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进行合理补偿、有序退出。
(一)开展专项整治,停止探矿权项目进行勘探作业。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探矿权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全面停止勘探作业、全部撤出勘探设备的基础上,由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进行实地踏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关停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项目,并要求将各探矿权项目范围内所损毁的地质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2017年12月底前,旗人民政府将对依法停止的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发布关停公告。
(二)全面有序退出,切实恢复生态。旗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项目逐一进行核实,实行拉单建账、销号管理,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退出70%,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全部完成退出。
(三)依法合理补偿,全面整改规范。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本市自然保护区内合法的工矿企业退出补偿办法,我旗将按照呼伦贝尔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补偿办法,对符合补偿退出的企业组织实施补偿。
符合补偿退出条件的探矿权项目要将探矿权证范围内所损毁的地质生态环境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并与旗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旗人民政府对通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核验的企业予以分期兑付补偿,对未通过恢复核验的企业不予补偿。旗人民政府将结合我旗实际,在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政策,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方式,保障补偿退出顺利实施。
2019年10月底前,旗人民政府组织专家组,对我旗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项目退出工作进行验收,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旗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旗政府主要领导是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旗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理清部门职责,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政策措施配套衔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待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出台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我旗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出台的退出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实施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企业进行合理化的补偿。如出现未按期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将有关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二)多渠道落实补偿。旗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资金支持。旗人民政府将每年从资源税和本级分成的矿业权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并纳入预算,作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企业退出补偿的补助资金。
(三)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进一步理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逐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加大保护区界限坐标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力度,并将有关工作成果予以公告,确保建设项目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批准、谁规范”的原则,由环保、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物、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牵头,对自治区级以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规范,妥善解决目前我旗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保护主体缺失、功能不清、范围不准等不规范的问题,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对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和各类遗迹的保护功能。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办理延续、保留、变更等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由旗国土资源局建立台帐,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留存记录,依照本方案实施退出。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比照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处理,旗国土资源局上报上级部门,由市国土资源局呈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公告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