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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民发〔2018〕74号)

来源:固原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各县(区)民政局: 
《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己经局党组、市纪委第七派驻纪检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3日 
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腐败和作风问题,建立农村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民办〔2018〕1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系统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和市委四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重点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织密编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通过精准识别,确保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重点保障。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的“两无”( 无业可扶、无力脱贫)贫困人口以及部分教育文化水平低、缺乏技能的贫困群众和因刚性支出后生活长期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坚持公开公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程序,畅通申请救助和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平、以程序保公正、以参与立公信,努力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新增对象凡进必核,在保对象定期核查,超标对象及时清退,实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公示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公示公开制度,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创新公示监督方式,对在保对象做到长期公示,对低保经办机构服务监督电话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畅通低保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低保信访登记和办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主要目标
按照“奋力在打造全国脱贫攻坚示范区上立新功,建设全国脱贫攻坚示范市”的奋斗目标,利用三年时间,持续不断地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强化执纪问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清除农村危害群众利益的土壤,让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低保救助,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保救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治理重点
(一)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县(区)、乡(镇)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工作人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严厉惩治县(区)、乡(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作风问题。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的“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腐败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认真整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纠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排查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将现有一般保障类(C)对象中符合重点保障类(A)和基本保障类(B)条件的,及时调整为重点保障类(A)或基本保障类(B);现有重点保障类(A)和基本保障类(B)对象中不符合条件的,准确调整为一般保障类(C);现有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凡退出低保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出具书面告知书。同时,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全面排查行政性保障对象。将不符合农村低保政策的,因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劳务输出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而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按照程序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重点排查低保备案登记情况。对所有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条件对象及时予以清退,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纳入低保的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严格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及时进行清退。
四、认定条件  
坚持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农村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规定。对于因学、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相对较大的困难家庭,在民主评议中可以适度给予关怀,在综合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纳入低保。
(一)重点保障类(A)。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常年陷入贫困的特别困难家庭:  
1.家庭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或因重残(一级、二级)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基本保障类(B)。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一般保障类(C)。 家庭因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阶段性患病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劳动能力低下,生活陷入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对象(三级或四级),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4.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7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存款、机动车辆、商品房、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条件的;  
6. 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7. 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8. 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0.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1. 各类服刑人员;   
12. 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3. 县(区)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  
五、方法步骤  
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上旬)。按照区、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针对本县(区)实际和特点,结合全区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和全市开展的“干部作风转变年”活动,认真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强化措施、广泛宣传,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核查认定阶段(5月下旬-7月)。对已经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对象进行重新核查认定,凡是操作程序规范,评定对象准确的,要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反之要立即整改,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查认定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进行,县(区)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
1.信息核对。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和申请农村低保家庭,应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对家庭财产、收入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条件。
2.入户调查。对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严格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与经办人员组成3人小组进行入户调查,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
3.民主评议。严格按照“谁召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低保经办人员、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包村领导干部或扶贫工作队队长和驻村第一书记参加并监督,确保评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4.综合测评。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综合测评认定机制,将入户调查测算的倒排序与民主评议结果加权(民主评议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50%),根据最终的倒排序结果作为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5.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低保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结果等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报的申请对象情况给予审批,并对审批对象不少于30%进行入户抽查。
6.三榜公示。严格执行低保公示制度,按照政策规定的内容、形式、时限等,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基本信息,在行政村和乡(镇)所在地进行三榜公示。审批为低保对象家庭的成员信息、类别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应长期公示。
7.建立台账。各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民政经办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资料台账,全面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村(居)委会不再留存低保档案,只保留低保对象花名册,申请、审核、审批等相关资料由乡(镇)民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乡(镇)要按照低保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档案。
(三)集中受理阶段(8月-9月)。各县(区)民政局要设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统计台账,集中受理群众反映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乡(镇)、村(居)低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做好问题线索梳理、登记,及时将问题线索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当地纪委监委反映并移交,并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市民政局将会同自治区民政厅采取多种措施拓展线索来源,列出重点案件,重点督查督办。
(四)总结汇报阶段(10-11月)。对专项治理工作核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梳理归纳、认真研究,力求做到即知即改。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效认真填写《固原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统计表》,对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具体实施、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城乡低保中心),并抄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同级政府。
(五)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实施)。各县(区)民政局要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市民政局将结合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的完善农村低保对象量化认定政策措施,探索制定低保对象认定量化测评标准。市民政局将建立市级低保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低保管理不规范和存在的作风问题进行检查。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18]2号),按照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工作方案》,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及时配备入户核查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基层低保经办机构人员不足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靠实工作责任。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系统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大力实施“五个一批”工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的兜底途径。各县(区)民政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治理活动与“干部作风转变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主体责任,将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民政局成立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晓华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尹聚仁、戴耀骞、老龄办专职副主任李延宏、副调研员吕昊鹏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市城乡低保中心负责人为组员。各县(区)民政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三)强化制度衔接,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区)民政局要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帮助贫困群众协调互补的制度合力,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如期实现脱贫。要以农村低保工作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规范管理。各县(区)民政局要始终增强问题意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要突出工作重点,对照规范管理要求,严格检查,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违规违纪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坚持强化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工作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要积极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五)严肃问责曝光,强化压力传导。各县(区)民政局要对“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和违纪问题多发、工作作风不扎实的低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杜绝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的心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无禁区、全覆盖。坚持边查边改,按月将收集、整理当地查处的典型案例连同汇总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报送。对已经查处的农村低保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案件,要敢于“揭面子”、“不怕丢面子”,及时汇总通报曝光,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压力传导,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高压意识”,促进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