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方案
霍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方案
根据《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伊州环控发[2016]51号)的精神,为加快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与定义
1、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
1、县城规划区与城镇地块规划红线外延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县两镇一乡饮用水源地、县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萨尔布拉克镇饮用水水源地、芦草沟镇大东沟饮用水水源地、果子沟牧场饮用水水源地、切得克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等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3、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伊犁河霍城段北岸湿地保护区外延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规划住宅区外延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外延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5、已建及在建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国道、省道以及景区旅游路线)两侧外延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各类工业园、产业园规划用地外延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6、小(一)型水库最高水位线上游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小(二)型水库最高水位线上游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7、萨尔布拉克河、果子沟河、大东沟河、大西沟河、切得克苏河等两侧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已划分水源地的区域以保护区范围为准)。
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工作要求
1、严禁在禁养区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停止养殖活动,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
2、各乡镇(中心)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3、县环保、畜牧、国土、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中心)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
(二)落实规划,严格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环保、畜牧、国土、水利、规划等部门配合,落实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污染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禁养区域内的养殖户不得享受国家相关养殖补贴政策。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畜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我县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