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策
霍城县“双随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来源:霍城县党政信息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排污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照《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1号)第18条规定、《2018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和《关于印发2018年伊犁州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稽查工作方案和“双随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环监察[2018]13号)文件精神,按照霍城县环境监察大队监管执法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
随机抽查工作应体现计划性和规范化,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和推广随机抽查机制,提升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三、实施方案内容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名录库
按照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一般排污单位名录》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在霍城县阳光农廉网站对外发布。
(三)抽查对象、内容及比例
按照县环境监察大队制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一般排污单位名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县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具体抽查比例如下:
1.县环境监察大队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县环境监察大队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包括国控、区控及州控现有排污单位,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确定为10家。
2.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2018年确定为80家。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直至整改完成。
四、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随机制度
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
县环境监察大队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县环保局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县环境监察大队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并建立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五、工作要求
县环境监察大队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要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环保局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阳光政务•阳光农廉网、微信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霍城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