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县市库   >   县市政策  > 洪湖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县市政策

洪湖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洪湖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洪湖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7日

洪湖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区办负直接监管责任。市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本辖区内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二章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名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进出场登记、考勤记录和工作量核定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留存备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部安排劳动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各用工企业必须于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用工情况。

第八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账户制度。房地产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由市房产管理局协助人社局依据《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在监管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支付;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项目在银行设立工资支付预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使用协议,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设立工资支付预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条款,工资支付预储账户设立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5日内报市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预储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按不少于拨付款项20%的比例直接划拨到总承包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上,并于每月月底向市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进账情况。

市人社局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账户的缴存预储工资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开户银行每季度对工资支付预储账户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人行市支行,人行市支行配合市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预储账户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应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专人负责每月审核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表,经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上报的农民工工资表核定盖章后,各开户银行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代发至农民工本人账户,并于每月底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市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要附农民工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结算情况,并在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班组名称、带班组长姓名、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出勤天数、工资标准、支付项目、扣减项目、实发工资及银行汇款凭证等,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补齐。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经济纠纷、工程质量、垫资施工等理由扣减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章 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资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使用、管理和退还等按洪政办发〔2014〕12号文规定执行,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代用工单位向市人社局缴纳。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缓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批准单位或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由此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预防机制

第十三条 各地应建立处置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市人社局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受理和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举报和投诉;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处置和督办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打击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行为。

(二)市公安局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欠薪逃匿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市住建局应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加强施工管理;纠正和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指导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工价、质量、结算纠纷。

(四)市发改局负责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五)市交通运输、水利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本行业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并监督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凡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不予拨付工程款项。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对其出现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协助市人社局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七)市信访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的接待,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单位妥善解决。

(八)市委政法委维稳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于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政府、围堵交通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市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予以处置。

(九)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工资应急准备金制度,每年财政预算300万元作为应急准备金,保证工资清欠工作专项经费。

(十)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并切实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普遍设立企业劳动关系信息员,在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时,第一时间向上级工会报告,同时引导职工依法解决欠薪问题,积极发挥工会援助中心及职工服务中心作用。

(十一)市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十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把好准入关,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同时负责监督中标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落实到位,并建立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信用评价制度,处罚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

(十三)人行市支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完善企业诚信系统。市银监办配合市人社局对预储账户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市人民法院负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立案,按规定减化审批程序,快审、快判、快执行;对市人社局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加大执行力度。

(十五)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售房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制度。开发企业一旦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房产管理局要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市人社局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促使售房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六)各乡镇区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积极协助市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征缴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进行研究处理。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市人社局将不按规定缴存预储工资的建设单位或不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不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的施工企业纳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并依法进行查处;市住建局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纳入建设行业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降低或取消企业开发资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限制招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引发拖欠工资的,或承包人(包工头)卷资逃匿造成农民工工资落空的,发包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实际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是采取借用、挂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资质等方式承揽工程或项目,造成拖欠工资的,由被借用、挂靠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由市住建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名册的;

(三)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支付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市人社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市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掌握管理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且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农民工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