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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洪湖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乌林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洪湖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日

洪湖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3年5月批准实施的《洪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为:北至武监高速及蔡家河支渠,东至仙崇一级公路(乌林长江大桥),西至排水闸河,南临长江,总用地面积为117.15平方公里。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对个人建房实施严格管控,原则上禁止个人建房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用地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实施无冲突、不在城市近期(两年内)拆迁改造范围的,经过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后可进行建设:

(一)工矿企业改制以实物安置方式清算到个人的闲置土地;

(二)已经成规模的村(居)民点,在不扩大村(居)民点用地边界的情况下,内部闲置的土地需要自建住宅的;

(三)现有住房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

(四)有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可统一规划建设1—2个新农村社区,本村农户在新社区内因为子女分户、政府征收等自建住宅的。

第三条  个人建房申报所需材料:

(一)个人建房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产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或者提供相关类似证明);

(三)户籍证、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四)农业户原房屋拆除和原宅基地收回协议书、一户一宅证明;

(五)社区、村委会初审意见;

(六)乡镇区办审核意见;

(七)属城区危房改建的应当提供危房鉴定报告;

(八)拟建房屋平面、立面、剖面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个人建房:

(一)城市居民

1.在中心城区已经拥有其他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达20平方米以上;

2.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3.与地块四邻存在争议纠纷的;

4.拟建非本人自住住宅或用于商业等非住宅性质的。

(二)农村村民

1.现有人均住房面积达到75平方米以上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政策依法处理的;

3.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4.原有宅基地或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后再申请建房的;

5.已在本村有住宅或宅基地,或将原住宅改作他用的;

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城市居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及规定: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城区内居民新建、改(翻)建、扩建个人住房,须经所在地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提出申请。

(二)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危房改建的还应持原房屋权属证明)报市规划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分管规划副市长签批,按规定给予办理规划手续后报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三)城区居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后尽快开工,并在手续批准后两年内竣工。

第六条 农村个人住宅建房审批程序及规定: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后转报所在乡镇、办事处或管委会审核。

(二)所在乡镇、办事处或管委会对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定点,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提出申请。

(三)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建房材料(含红线图、建筑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下达《不予批准告知书》。

(四)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后尽快开工,并在手续批准后两年内竣工。

第七条 房屋竣工后,由市规划、国土、城管、住建、乡镇区办共同进行验收。

第八条 规划区内新建私人住宅必须符合用地100平方米以内、楼层1—3层、建筑面积100—300平方米要求。建设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用地的,其性质不能转化。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个人利用村集体土地进行建房,严禁城市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农村村民到其他村购买土地建房。

第十条 因规划管控需要不允许个人建房的“C级”或“D级”危房户、闲置土地产权人,在城区没有其他住宅或者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土地进行收储,并将其纳入城镇保障房体系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房产部门的直管公房按照逐步退出原则或成为危房不能继续使用的,其住户通过廉租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保障房解决住房问题,原有用地由政府收储统一使用。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一)市城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产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依据各自职能加大管理执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执法,特别是要加大对城市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和小产权开发建设的打击力度。

(二)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天然气等服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办发〔2013〕1号)精神,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得提供水电气和通讯等相关服务,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住建部门要在商品混凝土供应和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加强管理。

(三)城市规划区内新堤办事处、滨湖办事处、乌林镇政府和洪湖经济开发区以及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编制新社区规划,每年申报个人建房计划,并对本辖区违法违规建房承担巡查、制止、报告责任,同时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市、城区办事处(镇、开发区)、社区(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社区(村)书记和主任为个人建房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审批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对在城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