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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海府〔2018〕33号)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备案登记号:QSF-2018-010007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8〕33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消 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建设工地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区政府及各级安监、住建、城管、 园林、交通、水务、环保、消防、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工程项 目参建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适用本意 见。
二、明确政府、各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 报监、报建的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下级政府和本级住建、城管、水务、交 通、市政、园林、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 求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检查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
(三)各区城管部门对市、区住建部门报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查处,并及时定期将查处情况反馈市、区住建部门、市城管 部门和市、区安监部门,市城管部门和市、区安监部门对各区城 管部门的查处工作进行监督。
(四)市、区各级人社部门应协助住建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 登记手续,会同住建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教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办理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区安监、住建、城管、人社等部 门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履行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查处。
(六)水务、交通、市政、园林、环保、消防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 格按照本意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强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职责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
1.应加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 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对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 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3.应按要求配备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重点加强专职安全员 配备和到位的管理,确保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4.依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施工专项方案 实施。
5.认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掌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的身体状况,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相应职业的人员,不得允许 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6.项目部施工前应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工作,对本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公示。
7.项目部应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检测、验收 和使用登记,检测有效期届满前应及时办理复检,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并固定作业人员。
(二)建设单位
1.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批先建、违法发包、 肢解发包等行为。
2.根据依规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
3.严格实施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配置考勤设 备,与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传输考勤数据, 并指派人员负责考勤对象的录入、数据归集、统计、上报、建档 和监督等工作。
4.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管理,在项目开工前,施工 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单 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资金投入的监管, 并根据安全防护措施清单进行检查,对安全防护不到位的部位应 及时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利用工程款支付等手段对施工单位进行约束。 5.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不得提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
1.按要求配备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重点加强安全监理 员的到位和管理,确保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2.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到位履职 情况;认真审核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人证一致等情况。
3.严格落实现场监理职责,可采取巡查、平行检验、旁站的 方式,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确保施工安全。
4.及时将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督促施工 单位落实整改;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制止 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采取措施,强化事前、事中管理
市、区各级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依 法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齐抓共管,遏制和查处建设工地各种安 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的,采取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工、违法违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
(一)强化事前审批管理。在招投标、报监、报建阶段,各级部门应依规对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进行审核把关;不 符合要求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令限期整改。工程项目存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为和施工安全隐患的,市、区安监、住建和 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措施,整改 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 15 天,一经发现问题整改期间要采取相关措 施确保现场安全。
(三)责令停工整改
1.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应 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2.项目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依法依规编制施 工方案或超出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依法依规 经专家论证的,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产权备案、未经检测合格、 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或存在其它严重安全隐患情形的,应依法责 令停工整改。
(四)违法违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重点对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符合行政处罚标准的,依 法从严处理;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给予记录。
1.建设单位
(1)未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 自施工。
(2)将建设工程项目违法发包或肢解发包的。
(3)未按规定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2.监理单位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施工单位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的。
(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 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未编制施工 方案的。
(5)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未按照规定在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
(6)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五、简化行政处罚流程,提高查处时效
(一)市、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 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管部门查 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具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依据及适用处罚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工 程项目所属辖区的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同时抄报市城管部门。
(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的,各区城管部门应当依 据函告的案由直接查处;对于取证专业技术难度较大的违法违规 行为,由市、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提供整改通知书、 相关照片或资料等证据材料,由各区城管部门直接查处。
(三)各区城管部门应与市、区监督机构建立“打非治违” 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对未落实查处的案由,要及时将原因 情况反馈市、区监督机构并上报市城管部门。
(四)各区城管部门应在每周一将上周查处情况反馈市、区 监督机构,同时上报市城管部门,并定期将查处情况上报本级安 监部门。
(五)各级住建部门定期将违法违规上报和查处情况进行汇 总,对各区城管部门无故或多次拒不落实查处的,上报市城管部 门和市安监局进行督办。
(六)区城管部门对案件查处后,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配 合执行,又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区城管部门 应当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各区城管部门应 当于发现当日进行查处。
六、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一)工程质量验收联动。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安全隐患, 被责令整改,但安全隐患仍未消除的,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不 得组织各分部工程、竣工预验、竣工的验收,如擅自组织的,监 督机构视为无效。
(二)暂停项目建设单位预售和售房网签、限制开发新项目。
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的建设单位,在公布期限内,市住建部门可采取依法暂停其预售 和售房网签、依法限制其 1 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发新的项目及按规 定从严监管等措施。
(三)资质审批联动。同一施工单位 1 年内在我市施工的项 目被责令停工整改 5 次及以上的,各级住建部门应逐级提请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对违法违规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外省施工 单位,将违规情况报告给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所在地主管部门。
七、各级部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积极落实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
(一)市、区各级住建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报财 政部门批准,安排专项经费,开展对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教育,积极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市安监局在安排农民工专项培 训经费时适当向建筑业农民工倾斜。人社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 训工作。
(二)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项目部应对建设工人进 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并有相关记录。
(三)政府立项,安排资金,建设“建设工地安全培训体验 基地”,为建设工人提供免费安全培训和安全作业体验,提高建设 工人安全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人社部门,应 按《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将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内容,做好实名制管理 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未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和配备相应软硬 件设备的项目,视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不到位,监督 机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八、完善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机制
各区、各开发区、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 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一)建设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或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于 1 小时内向辖区安监部门、辖区住建部门或辖区项 目批建部门、项目监督机构报告。
(二)强化联动,确保事故信息渠道畅通。12345 热线接到 其它部门或人员报告建设工地安全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向市、区安监部门和市、区住建部门报告。
(三)区住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报辖区安监部门,并及时向市住建部门报告。辖区安监部门和市住建部门接到事故 报告后,第一时间将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 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采取的措施等)向市安监部门 报告。基本情况要素报告不全的要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续 报事故基本情况。市安监部门、市住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要第 一时间分别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分管市领导即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九、完善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调查。发生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属地区政府和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对市管项目和区 管项目)、区城管执法局(对违建项目)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 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由属地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调查 组由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对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区城管执法 局(对违建项目)、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工会等单位派人组 成。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对 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城管委(对违建项目)等部门负责人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对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城管 委(对违建项目)、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人组成。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住建 局(对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城管委(对违建项目)等部门负 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配合上级政府进行事 故调查处理。
十、附则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务、交通、市政、园林、环保、消防 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