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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海林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海林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第2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32号)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黑安监发[2017]3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明确负责领导和机构,健全完善事故信息快速报告机制。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确保及时接收和处置事故信息。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监管科室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严格按照时限、内容和要求,立即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安监局相关监管科室报告,并逐级上报: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矿山、化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铁路、民航、地铁、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敏感事故信息,第一时间(10分钟内)用电话或传真快报至市安监局的相关监管科室,随后在30分钟内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二)其他工商贸领域亡人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三)其他领域一般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逐级上报至牡丹江市安全监管局。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扩大事故信息收集渠道,依托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事故信息的监测,对较大涉险事故、情况不清楚或性质难以界定的事故,要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送文字材料。

第七条 加强事故信息跟踪续报。重特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抢救持续时间较长的,每天至少续报1次;市级政府领导同志对事故信息作出批示的,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伤亡人数、等级及救援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第一时间续报相关情况。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核报事故信息要求后,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并在30分钟内以书面信息报告。

第九条 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电话或传真报告的,应包括至少1、2、3条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型、行业类别、事故发生的位置、影响范围和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等;

(二)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生产经营规模、近期监管执法和整改情况等;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相关人员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的,通报批评;对因迟报、瞒报、谎报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0453-8188114。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故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