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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开展居民区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海林市开展居民易爆危险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海林市开展居民区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刻吸取牡丹江市爱民区“12.2”液化气燃爆事故教训,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牡丹江市开展居民区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牡安办发〔2017〕128号)要求,市政府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民区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公告)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章。

二、整治原则和目标任务

坚持“突出重点、属地负责、行业指导、群防群治”的原则,

全面排查治理居民区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的火灾和爆炸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居民区内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整治一批安全隐患;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关闭搬迁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企业。

三、整治范围、内容

集中整治全市居民区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醇基燃料、油漆、化学试剂、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附件)的场所和行为。

(一)餐饮场所使用燃气、醇基燃料

所有饭店、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城镇燃气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完善防火、防爆安全设施,严格安全操作规范。

1、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燃料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2、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安全条件的,采取停产停业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应当向具备燃气、醇基燃料经营资质的单位购置;

(2)不得在就餐区和通风不良的场所使用、储存;

(3)液化气存瓶总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醇基燃料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4)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有排风设施。  

3、强化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专人每日营业前和营业后,对燃气(料)设施的连接管路、接头、减压阀、密封圈等易发生泄露处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

4、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燃气(料)设施管理和燃气(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

5、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普及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站点

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站点严禁在居民区内存放液化石油气实瓶,一律按要求上午在充装企业灌装后,下午必须送到用户手中,代销点液化气实瓶不得过夜。

(三)化工仓储、化工商店、油漆经销、工业气体经营、醇基燃料销售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1、凡存在以下情形的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取缔。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化工仓储、化工商店、油漆经销、工业气体经营、醇基燃料销售点;

(2)储存、经营场所、设施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利用居民区内住宅、车库、车棚、仓库等民用建筑私自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经营场所,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处罚,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安全条件的,采取停产停业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经营及储存场所、设施的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2)储存场所、设施的安全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3)无仓储经营企业经营店面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四)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1、凡存在以下情形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律予以关闭。

(1)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2、凡存在以下情形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律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1)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的;

(2)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的;

(3)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

四、整治方法和步骤

(一)全面检查阶段(2017年12月)

按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居民区内涉及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建立隐患档案。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1月)

1、所有居民区内非法违法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行为,将私自储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到符合安全存储条件的场所。

2、各使用燃气和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检查整改指令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规范使用安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安全条件的,坚决依法关停。

(三)整改验收和督查总结阶段(2018年2月)

1、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安全条件的,坚决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对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取缔关闭。

2、市安委会将对各部门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按程序进行挂牌督办。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由建设(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商务、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监督隐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取缔关闭非法企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建设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分销站点的安全监管;监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对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居民区内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

(三)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餐饮等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四)市场监督,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餐饮场所超期使用的液化气钢瓶进行查验、处理,并依法追究燃气经营企业责任;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五)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路面安全监管,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车辆。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考核,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行业开展燃气、燃料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组织餐饮行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九)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

(十)安监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区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整治事关百姓民生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针对集中整治涉及面广、数量多、难度大的现实情况,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治理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属地和行业监管工作合力,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同时要注重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市直有关部门在开展集中整治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同时,要加强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未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要及时进行问责和通报。 

(五)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在3个月的集中整治期间,每月25日前务必将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联系人:刘博;电话:18946300687;

邮箱:hl-anjianju@163.com。 

附件  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名录

附件

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名录

1、餐饮场所燃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甲醇、醇基燃料、柴油等;

2、油漆类:油漆(聚酯漆、硝基漆、醇酸漆、酚醛漆、聚氨酯漆等),稀料(溶剂油、信那水、香蕉水、甲苯、二甲苯、正丁醇、硝基漆稀释剂),固化剂等;

3、工业气体:氯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环氧乙烷、氢气、氨气、氧气、氮气、氩气等;

4、化工原料: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甲醇、乙醇、氨水、双氧水等;

5、化学试剂:甲醇、乙醇、苯、甲苯、丙酮、乙醚、正丁醇、异丁醇、乙酸乙酯、醋酸酐等;

6、烟花爆竹:礼花弹、烟花、爆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