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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晋江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晋政办〔2018〕105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处置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医疗应急救援的,按《晋江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卫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
(二)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社会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及时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三)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动用所需资源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项应对和处置措施。
(四)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体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五)坚持“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科研活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周边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5.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6.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或样本丢失事件。
7.国务院、省、泉州市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发生鼠疫、肺炭疽1例及以上。
2.霍乱在1周内发生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周边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3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或涉及周边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中毒死亡10人以上。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泉州市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生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或波及周边县(市、区),有扩散趋势;或波及周边县(市、区)发生霍乱流行,发病30例以上。
2.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3.1周内,我市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我市新发生或发生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7.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有中毒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泉州市卫计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霍乱在一周内发生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2.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发生首例病例。
3.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应提高应急级别。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7.市卫计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主要职责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政府办、市卫计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侨台外事局、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晋江办事处、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人武部、中国电信晋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晋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晋江分公司、武警泉州支队执勤二大队、市爱卫办、晋江机场、晋江动车站等为成员单位,其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主要职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协作上级部门处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处理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成立医疗救助专家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指导卫计部门或突发事件责任主体单位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活动;跟踪舆情动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综治办: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督促指导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发改局:协助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现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市经信局:负责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工业企业的产业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
市商务局:根据上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制定我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负责应急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同时,配合市卫计、财政局将下达市级医药储备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科技应用中的有关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协助市卫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协调所在镇(街道)组织做好辖区内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其他善后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诊疗等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用于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人社局:按照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计部门对乘坐道路运输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卫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开展畜禽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进一步传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与卫计局对相关疾病的信息互通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处置建议。
市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协助相关部门指导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督促旅行社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侨台外事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交流;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协调我市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晋江办事处:负责组织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开展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进行输入性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负责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快件、邮包卫生检疫工作;负责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负责口岸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依法通知并配合边检部门限制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入出境;负责向市卫计局通报口岸重要传染病排查处置信息,并按规定向指定医疗机构移交口岸可疑传染病病人,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市红十字会:联合卫计部门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同时向泉州市红十字会通报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组织群众开展现场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风向、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对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主动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武警泉州支队执勤二大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发动、指导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除害防病工作,检查、督促并考核各镇(街道)、各单位的爱卫工作。
晋江机场:配合市卫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晋江动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依托在市卫计局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宣传和预案演练,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指导各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工作,组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二)应急专业机构和主要职责
1.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市卫计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从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抽调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制订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市卫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2.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市卫计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及时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及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市卫计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样本采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给予中毒病人救治指导,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协助相关部门指导现场洗消。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一)监测
1.日常监测。各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
2.主动监测。市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1.预测
市卫计局与市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预警方式与方法
(1)方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
内部预警: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卫计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务人员,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2)方法。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预警信息报告
(1)确认。市卫计局要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2)报告。监测信息确认后,市卫计局应将预警内容及时报告市政府和泉州市卫计委。
(三)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卫计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其隐患,也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政府(含县〔市、区〕、镇〔街道〕);
(2)各级卫计行政部门;
(3)各级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5)有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关系的有关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报告时限和程序
(1)报告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时限一般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对事件信息明确,属于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重大的在30分钟内,较大的在1小时内快速报告。
(2)报告程序。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市卫计局报告。②市卫计局接报后,应及时核实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纠正,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性。当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然后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网络上报最迟不得超过电话报告的30分钟。同时报告泉州市卫计委。ƒ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信息的,上报之前必须先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接报后,对须上报的信息,经请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时限上报泉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3)市直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信息的,上报之前必须先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信息的报告应遵守保密规定执行。
市卫计局应急办(电话:85694494、传真:85667153)。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5681444、85616444,传真:85668285,电子政务平台: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公文收发信箱)。 
(4)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向报告单位电话确认。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1)首次报告。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3)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市卫计局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四)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包括发布、变更和解除。可通过经济报、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1.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权限执行,报政府批准后方能发布。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市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由泉州市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由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2)预警信息由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或紧急公告时,应预测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向社会公众宣传如何预防、自我保护措施等应急常识。
(3)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发布特别严重(Ⅰ级)或严重(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及卫计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发布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预警信息变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降低或增强时,发布预警信息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必须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变更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3.预警信息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发布预警信息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预警信息解除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1.先期处置原则。市政府和市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2.扩大应急原则。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局势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对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或在校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市政府
(1)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相关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医疗物资、应急交通工具和处理事件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技术队伍赶赴现场协助处理,防止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经泉州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卫计委报省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在我市范围内的,由市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涉及2个县(市)的由泉州市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高密度人群聚集活动;紧急通知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迅速组织镇(街道)、村(居)协助配合卫计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实施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保障措施。
(6)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禽畜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计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8)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禽畜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9)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突发和敏感事件新闻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晋委办发〔2016〕14号)和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加强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管理工作,及时主动、把握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2.市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响应级别。
(3)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处理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医疗机构
(1)应急救治病人。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2)协助疾控调查。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防止医院感染。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同时及时向市卫计局应急办报告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数量。
(5)做好分析与总结。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收集报告信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调查分析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指导开展卫生消毒,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3)采集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本级或上级应急处理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督查措施落实情况。在市卫计局的领导下,督导、检查各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情况。
(2)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协助市卫计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6.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机构
(1)现场监测收集信息。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调查分析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测定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施技术指导。实施中毒病人救治,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4)协助现场洗消。协助、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
7.出入境验检疫机构
(1)组织口岸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信息。主要内容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8.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周边县(市、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尚未波及我市,市政府和市卫计局应根据发生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市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泉州市政府及泉州市卫计委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分级响应
1.Ⅰ级、II、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卫计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确认事件等级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赶赴现场,依法采取先期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市卫计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市政府、市卫计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规定时限,及时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泉州市卫计委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国务院或国家卫计委、省政府或省卫计委、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卫计委决定启动I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或工作小组到达现场,市现场指挥部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共同开展应急处理。
2.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卫计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确认事件等级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赶赴现场;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及应急处理需要,快速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市卫计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按规定时限向泉州市政府及泉州市卫计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必要时请求泉州市卫计委组织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装备对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预测事件可能升级,或本市一级应急资源不足处理,向应及时向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卫计委请求扩大应急;
——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卫计委决定启动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泉州市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市现场指挥部接受泉州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共同开展应急处理。
3.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有效控制和减少事件危害和影响。当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处置职能不在本级政府;或需要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时,负责处理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四)应急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终止程序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泉州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卫计委专家论证后提出终止意见。终止意见应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省卫计委向国家卫计委报告批准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2)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泉州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请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泉州市卫计委向省卫计委报告。
(3)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市卫计局向泉州市卫计委报告。
(4)泉州市卫计委根据市卫计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七、善后处理
(一)事件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市卫计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按事件等级逐级上报上一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
(二)巩固措施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和市卫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理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
(三)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一线应急处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四)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负责处理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设备等;对损坏的物资、设备不能归还和动用的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应急保障,确保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技术保障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二)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
市卫计局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计局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各类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中毒、防汛救灾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三)物资保障
卫生、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卫计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计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可紧急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四)经费保障
市发改局要确保卫生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建设。财政部门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和日常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对卫生应急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急救治队伍因应急工作需要,应配备和购置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应急处理补助等所需资金,予以财政支持。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应急交通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要时,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交通堵塞,开设“绿色应急通道”,及时组织运输力量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医疗机构救治。
 九、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与教育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积极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二)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计局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各类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人员。市卫计局要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基地,定期举办应急知识培训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能力。
(三)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完善
市卫计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对照应急预案内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十、奖励与处罚
要严格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职责,实行事件追究责任制和领导工作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政府要及时予以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二)处罚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预案管理
(一)制订与补充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其他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晋政办〔2006〕8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附件: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员名单
总 指 挥:黄少伟(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柯荣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主席)
傅劲峰(政府综合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副科级>)
纪刚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叶灿辉(市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王洪喜(市人武部副部长)
李文宏(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忠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吴炳灿(市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蔡朝阳(教育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副科级>)
施文协(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曾朝阳(市公安副局长、陈埭派出所所长<正科级>)
施建生(市民政局副局长)
洪明照(市财政局副局长)
尤金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施建成(市农业局主任科员,农业系统党委书记) 
许辉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卢敬东(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苏志宏(侨台外事局副主任科员)
曾云开(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俊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总监)
陈小妮(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副科级>)
蔡经雄(市旅游局副局长)
蔡志尧(市运管所所长)
陈旭雍(武警泉州支队执勤二大队大队长)
陈东鸣(中国电信晋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林安全(中国移动晋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黄乌辣(中国联通晋江分公司总经理)
魏伟锐(市气象局副局长)
蔡水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晋江办事处副主任)
李龙新(晋江国际机场副总经理)
许绍辉(晋江动车站站长)
市有关单位:宣传部、政法委、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保局、侨台外事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气象局、机场公司、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晋江办事处、红十字会、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武警泉州支队执勤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