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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县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来源: 县民政局 县扶贫办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县委县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

2015年,在已提高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将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46元再次提高到275元,即由年人均2952元提高到年人均3300元;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92元再次提高到234元,即由年人均2304元提高到年人均2808元,实现政策性脱贫。2016年-2020年,综合考虑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促使其消除绝对性贫困,实现政策性脱贫。

(二)助推三、四类低保对象脱贫

对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实行原标准不变,即三类对象年人均1008元,四类对象年人均696元。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做到精准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

(三)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2015年,完成全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对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二类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住院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报销同步,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核算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患者出院时只承担自己实际负担的费用,之后民政局直接与医院进行结算所垫付费用,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医疗救助对象办理救助手续复杂、费用结算繁琐问题,实现“随来随治、随走即结”的目标。2016年-2020年,根据预算资金增长情况,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按照现行体制,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重特大疾病基本医保按照70%以上的标准报销,低保对象重特大疾病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按照个人负担费用的40%以上给予救助,缓解农村贫困家庭就医难和因病致贫的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农村低保工作

1、精准认定救助对象。严格落实《静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遵循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将建档立卡扶贫户中符合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实行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做到对象准确、应保尽保。

2、科学确定补助水平。参照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一、二类低保对象通过政策救助达到脱贫标准。

3、严格落实操作程序。严格执行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细化核查内容,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法定措施,准确认定保障对象,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4、着力加强动态管理。落实农村低保有效期管理办法,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常态化,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5.及时落实优惠政策。配合相关部门适时监控全县居民价格指数变化,按照联动机制启动或停止优待条件,及时发放或停止价格临时补贴,防止因物价波动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大的影响。

(二)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修订县医疗救助办法和实施细则,促进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间的有效衔接,简化救助程序,完善救助模式,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救助实效性。

2、加大资助参合力度。对农村五保、孤儿、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计生“两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计生“两户”全额资助,二类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30%的标准给予资助,三、四类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15%的标准给予资助。

3、扩大救助范围。在重点救助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础上,将精准扶贫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纳入救助范围,更好地保障贫困对象的基本生存权、健康权。

(三)加快养老服务施设建设

通过本级财政配套、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补助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养老福利机构、乡镇敬老院和社区(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各贫困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为建设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做好基础性工作,止2015年底建成日间照料中心40个,以后逐年加快工作进度,到2020年贫困村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加强敬老院管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

三、责任分工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年度农村低保救助标准和水平的测算,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完成时限

2015年 6月底前,完成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再次提标工作任务,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尽快出台进一步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的政策性文件,配合计生卫生部门制定我县大病和慢性病救助特殊政策文件。

五、检查验收

县民政局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年民政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制定绩效考评办法,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县政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