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策
印发《库车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库政发[2018]39号)
来源:库车县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库车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办法(暂行)》经库车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十三届县委第五十二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库车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库车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消除全县农用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农用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车县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土地和集体农用土地(含二轮承包地;集体预留的耕地、林地、果园、草地;集体已开发的“四荒地”及其它零星土地;集体留用居民点、林、渠、路、工副业用地等暂时可耕种的土地)。
第三条已被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的农用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规定进行保护,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或流转的农用地转作非农业用地。
第二章 农用地的监管主体和权属、用途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农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建立台账和承包费收取入账等工作;县农经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农用地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成立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农用地合同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农用地管理、承包、流转合同的监督和签订工作,乡(镇)财政所(农经站)负责管辖区集体农用地的清理、建立台账和承包费收取入账工作。
第五条国有农用地的所有权及发包权属于县人民政府;集体农用地所有权及发包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承包或流转的农用地经营权及收益权受法律保护,农用地不得买卖,所有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合规性需经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并备案。
第六条除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外,农用地原有的所有权不变,其权属不因管理者或使用者的改变而变化,主要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农业生产。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全县范围内农用地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的农用土地管理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各乡(镇)要成立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组建执法监督管理队伍,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第九条 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辖区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发现的非法开发、非法买卖土地等现象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严禁各乡(镇)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批准开发草地、林地、荒地。对乡(镇)擅自发包开垦,或疏于管理,制止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非法开荒、土地被大量占用、非法买卖土地的,将严肃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农业局负责县域范围内土地恢复治理的土壤分析和土地开发条件的认定,配合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拿出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三)水利局负责加大对未经许可擅自打井和非法取水活动的打击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执法原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地下水行为。
(四)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开发的农用地和县域内非法打的井进行断电处理,对架设在非法开发土地上的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清运。
(五)畜牧兽医局负责对非法开发草原进行依法查处。
(六)林业局负责对非法开发的林地进行依法查处;对已取得生态林用地的,签订林地管护合同,强化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完成生态林建设任务。
(七)国土资源局负责界定土地权属性质,加强土地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相关部门规划衔接和土地利用论证工作,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为县人民政府依法治理非法开荒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
(八)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违纪公职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及时查处。
(九)公安局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林业、畜牧、国土等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要限期立案查处。
(十)司法局负责界定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充分发挥职能,确保国有农用土地和土地收益不流失并保值增值。根据政府授权范围,将授权范围的国有土地管理好,配合农口相关部门清理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与国有土地承包户(种植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授权国有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并与土地承包户(种植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可与各乡(镇)签订代管协议。要做到国有农用地面积应统尽统,土地收益应收尽收,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章 国有农用地的管理
第十条国有农用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禁开垦,保护生态;集约节约,有偿使用;井电双控,限量取水;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信访局、国土、电力、公安等部门成立国有农用地专项清理小组,以乡(镇)为调查单位,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进一步加快形成界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对已签订合同并依据开发用途开垦种植的国有农用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库车县范围内已签订合同并已开垦种植的国有农用地,全部交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与土地承包户更换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1.通过国有农用地专项清理领导小组清理出的国有农用地,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规范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制式合同),各乡(镇)、单位全力配合和支持,对之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新规范,原则不更改原合同内容,国有农用土地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发展特色林果经济的原则上不超过50年(草场参照执行),国有农用地土地年承包起步价款荒地不得低于100元/亩,熟地不得低于300元/亩。2.全县国有农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与各乡(镇)签订国有农用地代管协议。各乡(镇)对辖区内国有土地承包户(种植户)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矛盾纠纷调处。3.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政府授权每年将国有农用地管理情况和收费情况,及时上报县委、政府。每年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上缴县财政。4.已清理规范的国有土地承包户(种植户)应全部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因自然灾害导致绝收的,有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土地承包费不予减免。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有、开垦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责令恢复原地貌。
(三)对已转包、转让的国有土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合法转包、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程序办理转包、转让手续,补缴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
2.属于非法转包、转让的,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经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依法进行处理或收回土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已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由原签订合同的乡镇和单位清理、规范后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面积未完成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
4.对未按照批准用途开发的,由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依法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非法开垦的国有土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1.2013年5月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用途开发土地的,按原合同开发面积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超出原合同开发面积的,由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无偿收回,交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方式确定新一轮承包人,同等条件下,原土地承包人拥有优先承包权。
2.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开垦的,合同内处罚0.5元/㎡,合同外1元/㎡,并恢复生态林和经济林,恢复期限一年;2015年期间开垦的,合同内处罚1元/㎡,合同外2元/㎡,并恢复生态林和经济林,恢复期限一年;2016年期间开垦的,合同内处罚2元/㎡,合同外3元/㎡,并恢复生态林和经济林,恢复期限一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开垦的,处罚3元/㎡,并收回土地;承包地未按规定时限恢复生态的,一律由政府无偿收回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2017年9月24日之后顶风作案的,处罚3元/㎡,责令恢复土地原貌并收回土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业局、林业局、畜牧等相关部门确定恢复生态类型和整改时限,原签订承包合同的乡镇、单位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罚款落实不到位由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无偿收回。
第十四条 严格清理国有土地发包合同。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对所有发包合同进行集中清理核对和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统一使用库车县国有农用地合同管理委员会制式合同进行重新签订,重新签订合同时,承包户必须提供原合同原件、原合同机电井手续及取水许可手续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承包地宗地图(附四至坐标),原合同一律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收回,并与原承包合同签订单位办理好合同的交接手续,从事土地种植的人员户籍地不在本地的,原则要求将户口迁入本地,以便享受各类本地惠民政策。
第十五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程序
(一) 国有土地承包户,应按规定时限和相关标准向:1.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缴纳土地承包费;2.到水利局向财政局设置的水资源(水)费专用账户缴纳水资源(水)费。
(二)国有农用地承包费纳入县财政基金管理,50%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土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50%予以返还乡(镇),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帮助贫困户解决就业;对各乡(镇)不如实上报国有农用地清理情况的,国有农用地承包费不予返还,并依法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国有土地承包期满后,承包者有意继续承包的,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发包方提出续承包申请。根据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承包的,需经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对所承包地可以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有优先承包权。
(四)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承包方应合理使用、维护原有地上建筑和设施,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在土地承包期间因承包方使用或疏于维护造成承包土地地面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损坏、灭失的,承包方应进行维修或赔偿。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及政府批准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造地上建筑及地面设施;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批准建造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可在地边种植防风林木,合同终止时,承包方应保障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呈正常使用状态,并无偿交归发包方。合同终止时地上种植的树木类植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非因承包方违约原因协商解除合同的,地上无法移走的附着物除防风林外其它的发包方给予补偿。
(五)为农服务的配套服务设施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国有农用地转包、转让程序
(一)已清理规范的国有土地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批准后,可以转包、转让:
1.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2.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
3.已缴清土地承包费。
4.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国有土地转包、转让,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国有土地转包、转让关系终止后,转包、转让人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退出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依法收回:
1.超过批准面积开发的土地;
2.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
3.闲置、撂荒超过两年的的土地;
4.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或永久性损害;
5.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擅自转让土地;
6.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及相关政策性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7.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
(四)转包、转让国有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集体农用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承包期。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集体机动地,由村集体直接发包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后进行流转的,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三)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四)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流入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程序
(一)对农村集体机动地的发包,采取内外有别的措施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严格执行“两会两票”议事程序。并报乡镇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1.承包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对农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需报乡镇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
以出租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对承租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进行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
以股份合作(入股)方式流转的,由县农经管理机构在备案时对合作章程、合作人资格、利益分配、责权分享等方面进行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
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机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合同签订后,采用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对机动地承包合同到期,需重新发包的,原承包方具有优先承包权,但仍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合同需报乡(镇)农用地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核。发包时要在乡镇农经部门的主持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签订由县农经部门统一印发的承包合同,并加盖乡镇农业承包合同鉴证专用章。
(四)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承包方应合理使用、维护原有地上建筑和设施,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在土地承包期间因承包方使用或疏于维护造成承包土地地面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损坏、灭失的,承包方应进行维修或赔偿。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及政府批准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造地上建筑及地面设施;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批准建造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可在地边种植防风林木,合同终止时,承包方应保障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呈正常使用状态,并无偿交归发包方。合同终止时地上种植的树木类植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非因承包方违约原因协商解除合同的,地上无法移走的附着物除防风林外其它的发包方给予补偿。
(五)对流转合同到期,需重新签订流转合同的,原流入方具有优先承包权,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宜超过10年,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六)流转流程:
1.协议双方向村委会提出流转申请(根据流转形式);
2.流转面积30亩以下的,经村委会批准;流转面积30-50亩的,报经乡镇农用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流转面积50亩以上的,报经县农用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3.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由村委会盖章同意后再报乡(镇)农用地合同管理委员会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关,鉴证备案;一份报县农经局备案,县农经局负有集体农用地监督管理职责。
4.乡(镇)农用地合同管理委员会将土地流转情况记入流转备案表,对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
(一)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地,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和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二)公司+农户模式
企业依托农资服务、滴灌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加工销售服务、资金优势整合农户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连片流转。
(三)合作社+农户模式
以村组为单位自建土地合作社或引入其它类型合作社,由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类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年按双方约定获得收益。
(四)大户+农户模式
依托大户、种植能手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引导农户自发联合,通过农户间土地互换、租赁、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专业大户经营。
(五)村集体统一经营模式
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或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由发包方收取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应由承包方获得的收益。
(六)涉农事业单位+农户模式
探索和引导涉农事业单位主动作为,吸纳农民技术员,整合农户土地,组建各类土地合作社,使社会化服务通过合作社模式延伸到村。重点探索县、乡、村三级农业技术服务、林业技术服务、畜牧服务、农机服务、节水灌溉滴灌服务、农业投入品服务及粮棉企业收购加工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建土地合作社,整合土地,促进流转;立足农产品产业布局、特色品牌基地建设,农产品外贸出口基地建设,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引导成立合作社;鼓励和扶持农产品订单企业扎根当地,联合农户,建立产供销合作社。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
(一)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流转年限
承包集体机动地原则不超过3年,二轮承包地的流转原则上不能超过10年;承包林果和草场最长不得超过30年;承包后流转给第三方的,合同年限不超过总合同剩余年限,合同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续签,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二轮承包地的,合同年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合同期满后合同当事人具有顺延续签流转合同的优先权。
(二)合理确定土地承包流转费用
可以采取实物、现金或入股分红模式确定流转费用。根据2006年上级关于禁止开荒文件精神,原则上2006年以前开垦或复垦的土地早已被改良,今后在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工作中不管是集体或个人投资开荒的土地均为熟地,必须按熟地进行有偿发包。根据我县实际,集体机动地发包工作中,各乡(镇)、村在讨论决定机动地发包价格时,要根据土地熟化程度、种植年限参照本辖区内同等地价来定价,要重点考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机动地承包价格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土地等级进行讨论决定,渭干河流域的机动地指导性发包最低价格定位:一类地400元/亩,二类地300元/亩,三类地200元/亩;库车河流域的集体机动地指导性发包最低价格定位:一类地350元/亩,二类地250元/亩,三类地150元/亩。以实物定价的参照此标准确定最低上缴基数。
1.以实物定价的,每亩土地承包费可按一定数量的农作物(如籽棉、小麦、红枣、核桃或双方约定的其它作物)进行折算。
2.以现金模式定价的,可采取“一次定价”或“逐年递增”的方式确定。
3.以合作入股分红方式确定承包费的,即可按照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确定分红方式,也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
(三)规范流转合同
村委会在取得村民授权的基础上集中代理本村村民的土地流转事宜,并代表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与合作协议。土地流转合同统一使用县农经、国土、国资等部门监制的规范合同模板,可根据需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增加条款。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由村委会代表人和流转经营方所在乡(镇)政府授权的合同管理机构监督下签字生效。
(四)明确流转后各种涉农补贴的受益对象。补贴项目要优先考虑土地实际经营者利益,照顾最终受益者。
(五)加大农业保险,防范合同双方利益风险。土地流转经营者每年必须缴纳农业保险,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土地流转服务
(一)乡(镇)要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乡(镇)土地流转中心。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土地流转及适度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全过程监督检查。乡镇长记作为乡镇第一负责人,负责全乡镇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安排,村党支部和“访惠聚”驻村工作队队长作为该村第一责任人,加强土地流转及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乡(镇)土地流转中心,代表乡镇行使审核、登记、备案职能。由乡分管领导挂帅、由乡镇国土所、农经站、综治办、大户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代表乡镇从事土地流转事项审批、流转信息公开、流转合同备案和管理、流转内容核查等,规范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流转程序。
(二)各乡(镇)积极培育土地流转试点村,采取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的方法稳步推进。
重点选择人均土地多,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种植面积大,产业优势明显的乡镇做为试点乡镇,确定群众基础好,村班子力量强的村做为突破点。打造样板,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组建县级农村土地(水权)交易中心
以土地确权大数据为基础,以专业交易软件为支撑,建立以农村土地交易为主的产权交易系统,重点以信息化为前提,实现网上和平台公开交易,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合同管理全面实现信息化。在各乡(镇)依托平台建立分支,实现平台部署在县上,服务下沉到乡村。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法律咨询、产权交易、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
(四)基本农户土地整合和流转扶持政策
重点扶持以基本农户耕地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引导大企业整合土地和农民自发土地合作,实行规模化经营;以大面积整合土地、平整土地为标志,金融、财政资金和各类农业补贴项目资金重点向农村土地合作类经营主体倾斜。
对基本农户土地整合实行规模经营的,连片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达到土地平整和相关配套标准的,由财政、金融给于扶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扶持,将土地平整项目、节水滴管项目资金重点向土地整合地区倾斜。
(五)外地人员落户本地务农土地政策
对外地农户到本地落户并长期务农包地的,可参照当地农民土地承包政策,在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和当地人均确权面积因素后,适当分配耕地,与当地农民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外地农户到本地落户。
第二十三条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一)完善县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农、林、牧、水利、土地管理、司法等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组成,县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县农经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农经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设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水资源的法规、政策及合同法规。
2.指导签订合同,负责合同鉴证。
3.检查、监督合同履行和兑现。
4.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5.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6.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7.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各村成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小组,设置兼职合同管理员。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由村财务人员,调解委员、村民代表等组成。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由兼职合同管理员(村财务人员)处理。
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1.宣传、贯彻土地承包合同的政策和规定。
2.指导合同签订,调整、兑现土地承包合同。
3.调解合同纠纷。
4.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5.向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报告本村当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二)统一使用制式规范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统一使用由县农经、国土、国资等部门监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规范合同模板。
(三)县、乡两级要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县、乡(镇)、村要建立健全调解机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原则上土地纠纷案件不出村。强化责任,确定乡纪检和政法是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关于转发<关于停止一切开荒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大各乡(镇)、农业企业非法开荒行为的专项清查力度,坚决杜绝非法开荒现象的发生。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非法开荒行为的监督制止,要注重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若发现有开荒行为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追究其所在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瞒报、虚报及漏报农用土地承包面积或者不经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签订和登记,私自签订承包合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土地发包中,乡镇主要和分管领导有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手段胁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依法解除该合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与者和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非法凿井取水,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土地管理过程中,凡涉嫌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国有农用土地管理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开垦、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后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对于以前按照《关于印发《库车县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库政发〔2012〕46号)签订的、程序合法的合同,应当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对承包价格明显不合理,长期以来价格偏低的、承包年限偏长的,农民意见大的,可以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参照本区域平均水平,按照公平、合理、自愿原则,可参照本办法适当提高承包费或重新约定承包年限;对无合同的面积或实测面积多出合同面积的,要及时按本办法补签合同或收回集体进行管理。属于非法开荒的,可废止合同或按相关规定变更合同内容。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库车县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库政发〔2012〕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中央、自治区、地区驻县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和集体土地的,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制式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印制,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封皮使用红色,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封皮使用绿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使用黄色。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农经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