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策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飞地”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0日
拉政发〔2018〕123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飞地”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关于“飞地”发展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0日
拉萨市关于“飞地”发展政策实施意见
为深化县(区)、园区合作共建,优化招商项目布局,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鼓励各县(区)与我市园区因发展定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将不适合在本区域实施的项目转移到其他区域落户建设(以下简称“飞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促进全市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全市一盘棋的产业分工格局,推进区域协同共赢发展,扩大经济发展成果,现就制定“飞地”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为导向,以培育壮大主导产业为核心,以产业园区、县(区)工业集中区为主要载体,引导相关产业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地域限制,向优势区域集中,扩大产业发展链条,实现园区、各县(区)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二)基本原则。根据全市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构建运行规范、相互支持、合作紧密的产业发展格局,推进园区与各县(区)主导产业差异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确定“飞地”项目及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办法,做到责权对应、利益共享。
二、适用范围与条件模式
(一)“飞地”适用范围。“飞地”招商实行各县(区)与园区双向互动。一是各县(区)“飞入”园区指各县(区)将新招引的净土健康、旅游文化、高新技术、新能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鼓励类产业等项目落户到园区;本市范围内企业新上项目和扩产项目,自主落户到园区的,不属于“飞地”范围。二是园区“飞入”各县(区),指园区因优化产业布局、整合资源要素需要,进行“腾笼换鸟”、梯度转移到各县(区)或帮助各县(区)招引域外、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三是加强北京、江苏省产业协作共享,援藏经济共建帮助各县区、园区招引域外优质企业到各县(区)、园区投资发展。
(二)“飞地”基本条件。一是符合产业政策,凡是“飞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及自治区和本市产业投资方向要求。二是符合“多规合一”、园区、县(区)规划、产业定位、土地利用和环保要求等。三是符合投资要求,进入园区的“飞地”项目,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园区转移到县(区)的项目,以县(区)能够承载为宜,投资体量不作具体要求。四是所有“飞地”项目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飞地”开发模式。“飞地”开发可采取“互动挂牌”、“园中园”、“园中企”、“设立运营公司共建”和“产业项目合作发展”等模式。县(区)可在园区建立“区中园”,接受园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招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园区也可在有关县(区)增挂分区牌子,有序进行“梯度转移”,参与挂牌管理工作,改善县(区)招商引资的总体环境,提升园区吸纳承载能力。对“挂牌建园”条件不成熟的县(区)、园区,可积极推进“区中企”、“园中企”开发模式。
三、责任分工与成果分配
(一)飞出地职责。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等工作,对引进项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做好项目投资方与项目飞入地引荐、对接、协调工作,直至项目正式签约。协助飞入地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等。
(二)飞入地职责。负责飞入项目的土地整理和征地拆迁工作,将有关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协助办理环评、安评、稳评、节能、土地、规划、立项、水保等相关手续;协助做好项目融资、企业用工等工作,落实投资方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负责企业相关监管工作和本区域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三)成果分配方式。一是税收按照比例分成。落户项目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由飞入地和飞出地按5:5分成,如双方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约定。园区飞入县(区)的项目,作为园区对共建县(区)发展的扶持,原则上不再与县(区)进行分成,如双方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约定。二是属地统计原则。“飞地”项目按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三是共享考核成果。“飞地”涉及到的重大项目一次性考核指标、分值分别计入双方。“飞地”项目开工建设及投产运营后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增加值、营业收入、入库税收、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按5:5拆分到飞入地和飞出地进行统计考核。
四、推进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飞地”结对共建领导小组,负责“飞地”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并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园区、县(区)全力配合支持。各园区、县(区)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飞地”项目的对接和服务。实行“飞地”的县(区)和园区要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其中必须明确税收分成、统计指标等成果分配方式,并报市发改委(重大办)、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备案,附项目招商、洽谈、签约等过程性图片资料。
(二)推进联动招商。一是各县(区)要根据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定向招商,向园区引荐引入好项目,大项目,并跟踪推动项目成功落户园区;园区招商引资宣传推介时,要加入其他县(区)的相关内容,不定期举办项目推介和对接活动,积极帮助县(区)进行招商引资。二是各园区、县(区)要充分利用对口支援优势,积极举办招商推介和对接活动,有效引进一批符合本地产业规划的高质量、大规模、绿色发展的企业落户,持续扩大全市经济发展。
(三)强化要素投入。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税务、工商、工信、科技、工商联、统计、市民服务中心、商务等部门要围绕部门职责,积极服务“飞地”项目,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飞入”项目和企业,各园区、县(区)按照区、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文件执行。
(四)细化考核督查。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园区和县(区)予以表彰,推动“飞地”结对共建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