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策
柳州市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规〔2017〕28号),从2018年至2020年,市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拉动投资”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引导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2.会同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审定项目经费并下达年度计划;
3.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4.会同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1.负责发布引导资金申报通知,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重点,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
2.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方案;
3.受理申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4.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市财政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柳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七条 使用方向。市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柳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文化研发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加快核心技术研发,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遴选一批文化科技企业并予以扶持。对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通过登记、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权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二)鼓励文创产业跨界合作与融合发展。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每年培育认定一批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并给予扶持。
(三)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开发。鼓励特色文化产业开发,对拥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的企业将非遗项目融入相关产品开发、生产性保护、开拓市场的,认定为文化企业并予以扶持。开发利用各县区、开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一地一节”产业化模式。对每个县区、开发区的“一地一节”视规模大小给予办节经费补助。
(四)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客空间,视其实际投入给予相应补贴。
(五)对成功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动漫企业认定,并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项目支持。
(六)对新建成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视园区文化产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鼓励搭建文化产业创业平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的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创业营等创业平台,予以资金扶持。
(八)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品牌。支持各地实施“一地(县区、乡镇、村)一品”战略,建立品牌认证和发布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品牌。其相关项目符合要求、条件好的,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项目支持。
(九)培育原创舞台艺术剧(节)目。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原创舞台艺术剧(节)目,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或进行文化交流活动并产生正面显著影响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扶持原创影视产品。原创电视剧、电视栏目(含纪录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电影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原创动漫、游戏及动画制作。我市原创动漫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创作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手机)游戏,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其他文化创意作品。对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其它文化创意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设立文化产业人才信息库,对在库内人才的海外培训予以补助。
(十五)鼓励文化名人、名家建立工作室,支持文化人才小高地建设。柳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引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并为其提供名家工作室或SOHO工作室两年免费使用权的,给予园区补贴;经审核认定,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给予项目资助。
(十六)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对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文化企业和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申报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
(六)申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发生,被通报批评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九条 支持方式。市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银行贷款贴息、投资等方式。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应当按当年引导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预算(申请奖励的项目除外),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申报时间。原则上7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申报的文化项目,必须按当年引导资金申报通知的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迟于规定截止日期的申请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拟扶持的项目(包括预算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编制预算。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于每年9月底前,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评审意见后,对拟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资金拨付后即纳入市本级文化产业项目库跟踪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申报表所列项目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并将剩余资金及时归还市财政,对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项目及企业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并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检查中如发现用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或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用款单位和个人整改,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组织专项审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要求使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今后不再安排专项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市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