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渠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信息保密审查。第三条 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保存信息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 设立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负责审查本单位、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的重点是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程序为:具体承办人员在拟定政府公开信息内容时应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送分管领导审核,最后主要领导审批签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不能确定的须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
严格落实承办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三审”制度,对审查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前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应及时上网公开,一般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申请签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及出现泄密事故等问题,由保密、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渠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渠府办【2007】237号)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