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县市库   >   县市政策  > 松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松府办〔2018〕58号)
县市政策

松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松府办〔2018〕58号)

来源:上海松江门户网站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制定的《松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4日 
 
松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和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老工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养老服务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提升本区养老服务的质量,结合本区养老服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指示精神,从松江区深度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和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募专业服务人员,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养老管理、养老护理、养老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扶持力度,到2020年,本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中,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比例更为优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较为充足,养老护理员持初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持证率达到30%以上,基本建成一支人员规模与需求相适应、年龄结构更为合理、专业水平明显提升的养老服务人员队伍。 
三、扶持对象 
(一)养老服务机构。本意见所指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以及依法登记设立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在松江区从事养老服务且经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 
(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两类对象:第一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线岗位从事具体护理工作的人员;第二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线岗位服务的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四类持证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不包括事业编制人员)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 
1、坚持做好上岗培训。对于新入职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按照要求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上岗培训,并通过实训带教等方式提高新入职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2、大力推进护理员职业能力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养老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不断提升实操技能水平。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行业水平能力评价培训(包括技能竞赛赛前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集中服务岗位练兵等培训,享受《松江区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实施经费补贴的操作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培训费补贴以及培训期间交通、误工津贴。 
3、落实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每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鼓励机构内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 
4、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鼓励区内职业院校和示范型、骨干型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重点建设1-2个区级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各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为养老服务人员的见习、实训和志愿服务人员、家庭照料者的短期培训提供便利和支持。对被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完善养老服务人员职业体系 
1、规范用工管理。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建立合法规范的用工关系,探索实施员工制、“准员工制”、注册登记制等用工管理制度,实现所有用工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且逐步提高劳动合同的比例。 
2、完善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育规划。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岗位管理,科学设置养老护理、专业技术、管理等岗位,细化岗位责任,通过开展多岗位锻炼培养高级复合型养老服务人员。 
3、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级体系。不断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逐步构建完整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库,对本区内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全面如实记录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参加培训经历、投诉处罚等情况,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今后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养老服务人员保障和激励机制 
1、完善以动态调整为导向的薪酬保障机制。建立与本区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薪酬体系,适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形成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实际各方因素,对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采取总量核定法进行薪酬扶持:第一类人员薪酬(指导)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核定,其中社平工资的60%为基础工资部分;25%为绩效考核部分。第二类人员薪酬(指导)标准按照区人社局核定的薪酬体系执行。 
2、构建以技能提升为重点的分级奖励机制。对第一类人员中持初级证、中级证、高级证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月分别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10%、15%标准给予奖励(持证奖励按最高持证等级给予奖励,不叠加享受)。 
3、倡导以职业荣誉为核心的表彰激励机制。对于在区级及以上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养老护理人员给予表彰。积极推荐养老从业人员优秀代表参加“敬老爱老模范人物”、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农民工等评选活动。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国家级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本区人员工作总体规划。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人员培养。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就业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明确各类资金的支出渠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推进情况,合理安排年度的经费预算,确保资金保障到位,发放到位,使用合理。 
(四)强化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落实各类相关政策,并对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实施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根据反馈信息以及监督评估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