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128号
八师石河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为师市有效集聚人口提供政策支撑,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以及师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团场、处、管委会、镇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社会抚养费、自治区和兵团专项补助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等。
第四条 各团场、处、管委会、镇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组织、宣传、财政、农业、民政、计划生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职责,负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团场、处、管委会、镇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初婚人员增加婚假20天。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持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除国家规定的上述产假外,按《条例》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2017年7月7日后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且新生儿落户在八师石河子市的,女职工再增加产假30天,男方延长护理假15天。
第八条 居民实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应享受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生育或计生手术合并结扎输卵管的,在生育或计生手术假基础上另加休息14天;
(六)输卵管吻合复通、输精管再通,休息30天;
(七)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中期引产的休息42天。
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第九条 婚假、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其中,产假、延长产假、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社保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办法标准支付);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奖金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免费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职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待遇。
1.对象:八师石河子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或者雇工,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2.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的;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3)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4)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的;
(5)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
(6)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
3.门诊报销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60元;
(2)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元;输精管结扎手术:300元;
(3)绝育后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1000元,输精管再通800元;
(4)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手术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人工流产手术1200元;
(5)产前产后检查:1000元;
(6)(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合并结扎输卵管的:500元。
4.报销办法:
(1)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妇,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条件的,其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门诊费用由社会保障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妻,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条件的,其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门诊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流动人口及无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待遇。
1.条件:八师石河子市范围内的无业、失业、下岗、个体无固定单位人员及流动人口,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2.门诊免费服务项目及结算标准:
(1)孕情监测5元/例;环情监测80元/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60元/例;
(3)人工流产术:400元/例;引产术:1200元/例;
(4)输卵管结扎术:500元/例;输精管结扎术:300元/例;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根据病情执行现行的医疗收费标准。
3.结算办法:
流动人口到指定的机构接受免费技术服务的,一律不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通知单(三联)》,每半年市区到师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团场到计生办按标准审核后结算。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接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的,要到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师市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三条 师市辖区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于2017年7月7日后成功生育子女,且新生儿在师市落户的家庭,手术费用一万以上的每户每胎次补助1万元;手术费用不足1万元的,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师市辖区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通过终止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手术,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卵)管复通、取出皮下埋植剂,于2017年7月7日后成功生育子女,且新生儿在师市落户的家庭,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标准报销的基础上,剩余费用中的术前相关检查,术中的治疗、药费、耗材等给予全额报销。
第四章 奖励扶助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向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团场(处)、镇、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
(一)在2016年1月1日前(不含),一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按规定生育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
(二)2017年7月28日前(不含),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的,或按规定生育只存活两个子女的;
(三)2017年7月28日后(含),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或按政策生育只存活两个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者,依法承担了计划生育法律责任,依法登记结婚后,符合前三条领证条件之一的夫妻,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政策执行。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16周年。领证家庭子女死亡,再生育又领证的,保健费的发放合计不超过16周年。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保健费纳入师市财政预算,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连队、村)登记、公示,团场(处)、石河子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
下岗职工与企业仍有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保健费由企业支付;改制破产企业的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保健费,由企业清算资金中解决。
(二)退休奖励金。
2017年7月28日前(不含)退休(退职、病退)夫妻,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17年7月28日后(含)退休夫妻,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奖励金,由单位发放,发放方式由所在单位选择确定。加发工资5%奖励金基数以人事和劳动部门核定的职工退休当月退休养老金为基数计算,退休后再调高的工资部分,不再作为基数计算;但农牧团场、市区各企业2003年1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在加发5%奖励金时以2003年1月1日的月退休养老金为基数计发。改制破产企业,由企业清产预留的资金中解决职工退休奖励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休夫妻享受奖励金。
(三)城镇奖励金。
师市户籍个体、无业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给予一次性3000元城镇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七条 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奖励。
1.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自愿申请参加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每对夫妻发放一次性奖励3000元。
(1)农村或团场户籍少数民族夫妻;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周岁);
(3)符合政策生育(领养)1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夫妻双方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自愿申请参加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的,每对夫妻发放一次性奖励3000元。
(1)汉族农牧民夫妻;
(2)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
(3)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
(4)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离异人员,各发放1500百元,夫妻合计领取3000元;丧偶人员凭配偶死亡证明享受3000元。
农牧民根据不同情况只享受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和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中的一项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终身享受奖励扶助金。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向户籍地申报,不计入其家庭的收入,不影响已享受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试加分制度。
子女及父母均为农牧团场户籍从事农(牧)业一线劳动或农村户籍,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的加10分,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的加5分。
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四)兵团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自愿申请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的,落实绝育手术者奖励4000元/例;落实长效节育手术(上环、皮埋)者奖励1000元/例。
1.离婚、丧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上农村、团场领取《光荣证》女性少数民族家庭;
2.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未纳入国家“少生快富”工程的农村、团场领取《光荣证》少数民族家庭;
3.新申报国家“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
符合政策的少数民族夫妻,户口一方在兵团,一方在地方,由兵团一方向户籍地申报,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
(五)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
(六)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七)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八)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前(不含2016年1月1日),夫妻符合政策生育(领养)1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死亡或伤残叁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终身给予每人每月34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70元,直至终身或子女康复为止。
1.师市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叁级以上)。
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离异、丧偶、再婚夫妻以各自符合规定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或子女康复好转伤残肆级以下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农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助金制度。
师市户籍符合国家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亲生父母,每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抚助金。
再婚家庭中的非亲生父母不享受一次性抚助金。
第十九条 师市辖区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于2017年1月1日后住院分娩生育二孩的家庭(不包括收养子女),顺产每户补助500元、剖宫产每户补助1000元。
(一)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师市户籍人口,在新生儿落户社区申请补助;
(二)夫妻双方均非师市户籍,一方在师市辖区工作或居住半年以上、有常住趋势,且在师市进行生育登记并上报出生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补贴等费用按以下办法列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职工领取《光荣证》家庭的保健费、奖励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支出;企业中领取《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退休奖励金由企业开支;
(二)农牧团场领取《光荣证》家庭的保健费,纳入预算管理,团财政按实际发生足额保障保健费拨付,不足部分由团场本级预算安排;
(三)农牧团场个体无业人员计划生育城镇奖励金,由兵团、师市财政各承担50%;
(四)市区领取《光荣证》的下岗、失业、个体、无业居民家庭的保健费及奖励金,由市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支付;东城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所辖范围的城市无业居民领证家庭的保健费及奖励金由开发区及高新区财政纳入预算支付;
(五)符合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条件的家庭奖励金,分别由自治区、石河子市财政各承担70%、30%;
(六)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农牧团场和各类企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妇检查和避孕节育的手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该费用按其财务规定列支;
(七)城市下岗、失业、个体、无业居民、石河子镇农牧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师市财政预算,由师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对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机构服务数量、质量审核后报师市人口计生委结算;团场下岗、失业、个体、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团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少生快富”工程、“少生快富—长效节育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扶助金、生育二孩住院分娩补助等,按相关规定由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家庭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已经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后再生育(领养)造成不符合奖扶条件的,自再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并追回《光荣证》和已享受的各项奖励金。其中,2016年1月1日后(含)生育二孩的,只追回《光荣证》,已享受的各项奖励金不再追回。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玩忽职守,对符合条件申报奖励扶助的家庭不予申报,故意刁难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骗取奖励扶助金,以此获利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
(四)对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五条 为了骗取奖励扶助政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及奖励扶助资格,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因不落实本办法而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含股份制、民营、私企、个体、合伙所有制经营实体),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的单位,对单位法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和评优评先。
第二十七条 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整改的,纳入征信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自治区政策有调整的,该项政策以上级调整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师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师市办发〔201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