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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119号

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八师石河子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促进石河子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3〕80号)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石河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师市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师市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办法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国税局、地税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5.根据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的会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6.市本级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泉镇、高新区财政局向国税局提供支付给企业的财政补贴、补助等相关信息。
(二)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局提供税收收入进度、减免税和退税等信息;       
3.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纳税人、社会中介及财务人员的税收违法信息;
4.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5.组织或配合财政局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三)信息办。
1.负责利用石河子市大数据平台,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石河子市大数据平台工作;
3.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信息数据综合应用工作。
(四)工商局。
1.就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退出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现及时共享,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
2.在受理经营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凡是办理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一律要求申请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3.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出具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企业名单和动产抵押的物品清单。 
(五)国土局。
1.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
2.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3.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将耕地转变性质后出让的,“招、拍、挂”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应当包含耕地占用税;
4.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属档案资料;
5.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资料;
6.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7.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物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六)住建局。
1.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时收取预售款以及预售款拨付情况;
2.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以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等有关信息;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
4.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发布城市房屋征收公告的情况;
5.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物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6.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7.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8.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9.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
10.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七)公安局。
1.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物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6.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商务局。
1.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
3.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招商引资信息;
4.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5.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出口企业备案信息和出口企业进出口额的相关信息。
(九)发改委。
1.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立项、项目进度、收费许可证办理和年审等相关信息;
2.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十)人社局。
1.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严格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我统筹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数量、参保单位名称及因阶段性政策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而退费的单位数量及名称;
4.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十一)民政局。
1.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退出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二)卫生局。
1.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规划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十四)司法局。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十五)教育局。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等信息。
(十六)科技局。
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七)交通局。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十八)统计局。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以及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信息。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残联。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年度内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二十一)经委。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
(二十二)水利局。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的明细等信息。
(二十三)文体局。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发放给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信息,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员个人的有关信息数据,《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各类商业体育比赛、活动等有关信息。涉及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员个人的有关信息数据在商演开始前提供给国、地税部门。
(二十四)审计局。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济信息。
(二十五)国资委。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十六)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拍卖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信息。 
(二十七)监察局、法制办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监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规范财务管理,任何财务收支应当使用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有效法律凭证,自觉缴纳各项税收,自觉履行代扣代缴税收义务。
第十条 将单位、个人的税收行为纳入征信体系,综合治税办公室定期对税收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通报。征信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联合对税收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惩戒,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应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顿,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信息。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按季交换本办法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石河子市大数据平台进行传递。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收集、管理和使用涉税信息,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法向社会公开涉税信息,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损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不动产登记、股权变更等权利证照管理部门应采取“先税后证”方式协助税务机关;
(三)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四)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五)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六)协助处理、整顿违反税法规定的社会中介;
(七)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八)其他方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师市将综合治税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办法要求,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配合税务机关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可进一步明确综合治税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师市办发〔2013〕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