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策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18〕22号)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门户网站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9日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统筹推进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统筹推进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推进团场学校由师市统一管理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坚持依法治教,坚持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兵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统筹规划义务教育发展和学校布局,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扩大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巩固和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为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全覆盖,到2020年,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师域内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团场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团场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团场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师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 主要措施
(一)改革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体制。
1. 落实“师办师管”管理体制。团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由“以师为主、团为基础”调整为“师办师管”。师市承担团场学校举办、管理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投入和管理职责,对团场学校人、财、物实行统一、统筹管理。落实团场学校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纳入师市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党委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明确团场属地管理职责。团场对辖区内学校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文明单位创建、绿化和爱国卫生等实行属地管理,承担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做好其他社会化公共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师市,团场)
3.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治理。完善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到2018年底兵团中小学校基本完成“一校一章程”工作。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发挥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学校,满足职工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规范中小学安全管理,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法律援助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统筹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发展。
4. 统筹规划学校布局。根据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集聚及学生流动情况,建立师域义务教育学校生源变化动态监测机制。根据城镇化规划、向南发展规划纲要、人口发展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机制,避免盲目建设城镇学校和撤并团场学校(教学点),不得集中建设义务教育园区和超大规模学校。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
5. 确保学校建设用地。坚持义务教育发展与城镇化相协调,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镇规划标准》(GB50188),将教育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教育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教育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未经批准,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严禁擅自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为配套学校建设不足的老城区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严禁建设豪华学校。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切实保障教育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
6. 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研究出台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大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标准设计建设,确保建成一所、达标一所;组织对现有学校全面核查,补齐短板,达到新的建设标准。少数民族聚居师市要按照有利于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和促进民汉师生交往交流交融原则,推进集中办学和寄宿制学校建设,确保学校设施设备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和寄宿学生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7. 加快消除大班额。实施《兵团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2017-2020年)》(新兵发〔2017〕48号),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着力解决由于办学资源不足、师资配置不均衡、教学质量不高、管理薄弱等导致的大班额问题,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施“小班化”教学。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和超大班额。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内容。(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
(三)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8. 统筹师资配置。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启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核编工作,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存量,提高使用效益。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研究确定师域内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师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协调并向团场、乡镇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团场流动。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适应团场学校“师办师管”改革,全面推进“师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及时补充合格教师,着力解决师资结构性缺员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响”。积极鼓励和引导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开展支教活动。(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党委编办,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团委)
9. 提高团场教师待遇。实行团场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进一步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团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师市提高补助标准,使团场学校教师实际工资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城市学校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建立和完善团场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团场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团场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并适当提高团场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团场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艰苦边远地区团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关心青年教师工作、生活,巩固基层青年教师队伍。(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10. 落实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引导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挂)职或支教,确保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交流轮岗人数不低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师市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不低于应交流教师的20%。深入开展援疆省市“千校手拉手”活动,组织实施援疆省市“万名教师支教计划”,持续推进兵团腹心师帮扶三师、十四师团场教育,优质中小学校对口帮扶南疆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学校。(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援疆办)
(四)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11. 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改进教学方式,鼓励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多种教学方式,让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指导者和促进者。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常态化。改革考试评价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促进城乡初中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综合试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合理设计学生作业内容和时间。(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
12. 全面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面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质量提升计划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示范校(园)激励计划。大力推进民汉合校,全面实现混班教学、混合住宿。根据学生实际,实行分层分类教学,提高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与管理,严把教材审查关。加强南疆师团少数民族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培训,全面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及教学能力。稳步推进“幼小衔接”和“小初衔接”,构建起学段相互衔接、学科相互渗透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体系,到2018年全面实现少数民族中小学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目标。(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 强化教育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实施教育信息化2.0,进一步加快兵团教育专网建设,力争实现“三全两高一大”(教学应用覆盖全体教师、学习应用覆盖全体适龄学生、数字校园建设覆盖全体学校,着力提高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着力提高广大师生信息素养,建设“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的发展目标。推动实现从教育专用资源向教育大资源、从提升师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向提升师生信息素养、从融合应用向创新发展的“三个转变”,进一步扩大兵团教育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师、示范校和示范班级范围,到2020年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实现“一校带多校”“一班带多班”的远程教学与教研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工信委)
(五)确保弱势群体享受公平教育。
14. 全面建立控辍保学机制。全面落实《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大控辍保学力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7〕176号)。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团场、连队(社区)、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师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老校+新校”“强校+弱校”等方式,发挥优质学校辐射带动作用,实行联合招生和优质师资等教育资源共享,全面提高薄弱学校办学能力和教学水平。要逐步达到将师市内优质高中招生计划的70%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要求。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困难团场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书面报告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场,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连队、村、社区协助团场、乡镇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师市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
15. 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强化流入地政府(行政)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师团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城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
16. 加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行政)、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团场、乡镇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团场、乡镇政府和连、社区、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
17. 重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加强和改进特殊教育,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强化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管理。推进全纳教育,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并实行“一人一案”安置,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到2020年,团场“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0%,城镇达到95%。补足配齐特殊教育教职工,加强特教师资培养培训。(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残联)
18. 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落实困难学生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政策,实行差异化政策,对贫困学生比例高的地区或学校给予适当倾斜,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
三、 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教育局)
(二)落实政府(行政)责任。师市要履行教育职责,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保障义务教育投入,均衡资源配置,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
(三)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建设的投入,大力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公安部门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党委编办,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督导检查。师市加强对本地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兵团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制定《对师市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把统筹推进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师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不达标的师市,实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教育局)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师市加大对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师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