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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民政救助办法(试行)

来源:中共商州区委办公室 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4日

关于印发《商州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民政救助办法(试行)》《商州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区委及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商各单位:

《商州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民政救助办法(试行)》、《商州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区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商州区委办公室    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商州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民政救助办法(试行)

一、救助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经农合疗、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通过民政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

2、农村低保对象:住院经农合疗、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3万元;剩余个人自付费用用临时救助资金年度累计最高救助1万元。

3、建档立卡的一般贫困户家庭成员:住院经农合疗、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2万元;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30%的比例进行民政临时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万元。

4、对患重特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等22种)的卡内贫困人口,每人每年救助门诊费2000元。

三、申请救助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在区内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进行“一站式”救助。住院前,患者将合疗证、身份证及贫困户信息卡送定点公立医院核对确认。治疗结束后在相关救助确认单上签字即可出院。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在区外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进行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住院结束后,持身份证复印件、贫困户信息卡、农合疗报销凭证(符合大病保险的还需持大病保险理赔单),到所属镇办民政救助窗口或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医后救助和临时救助手续。

四、救助资金发放

1、区内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患者出院结算后,医疗机构将相关资料报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民政窗口核准并拨付资金。

2、区外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由镇办或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核准后,由区财政惠农中心通过“一折通”发放到困难群众手里。

3、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资金,按照区合疗办每年审核的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象名单,由区财政惠农中心直接拨付到对象家庭的“一折通”账户。

五、救助资金筹措

所需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区财政按有关规定列支配套资金,年终决算后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区财政予以追加。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商州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切实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贫困人口的就医负担,大力推进健康脱贫,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卫计主管、部门协作、财政监管、审计结转;

(二)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合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民政救助政策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为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救助对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 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

对因病门诊、住院治疗的贫困人口,在农合疗、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偿、救助后,当年门诊、住院费用实行年度分类扶贫救助。

(一)门诊费救助:凭正式票据每季度集中救助一次。

1、对一般普通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经合疗按规定报销后,自付费用按照70%的比例计算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150元;

2、对患高血压、Ⅱ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经合疗按规定报销后,自付费用按照80%的比例计算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元;

(二)住院费救助:

1、取消区内公立医院住院押金;

2、对经住院治疗各项报销救助(农合疗、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后的自付费用按照50%的比例计算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10000元;

3、对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后,剩余费用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由本人向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提出申请,由区卫计局提出意见,区长专题会研究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区外住院押金借款救助:对于因病在区外住院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人口中特别困难人员,按照以下条件暂借住院押金:

1、住院贫困人员必须在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治疗;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院押金借款为医院住院押金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将借款直接转入贫困人员所住医院对公账号;

3、贫困人员出院后,该借款在农合疗报销、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民政救助和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等款项中予以抵扣。

第四章 申请救助程序

第五条 申请救助程序

(一)门诊救助

1、门诊治疗救助仅限于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门诊治疗正式票据;

2、贫困人口凭当季度门诊正式票据及合疗报销记录,经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一站式审核,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救助对象家庭“一折通”账户。

(二)住院救助

在农合疗、大病保险、民政救助手续办理完之后,经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一站式审核,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救助对象家庭“一折通”账户。

(三)区外住院押金借款救助:

1、住院贫困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贫困信息卡、医院住院号、技术转诊单、所住医院出具的住院押金费用证明及所住医院银行账号,报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一站式审核,由财政部门转入所住医院账户;

2、对贫困人员借款不还或经查实造假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资金筹集

区财政每年预算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住院押金借款费用。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救助资金和区外住院押金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救助资金和住院押金借款费用资金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追加。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区政府设立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区财政局、区扶贫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人寿保险公司各派专人负办公,实行一厅式服务。

(一)区卫计局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并会同区卫计局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安全。

(三)区扶贫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区民政局负责做好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民政救助政策落实工作,并与卫计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五)区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做好贫困人口城乡医疗大病保险的报销落实工作。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监督救助对象的资料初审上报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申请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的农村贫困人口有第三者责任或者违法违规的,不予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或者住院押金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区贫困人口政策兑现中心应定期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免费治疗疾病相关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州区卫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