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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来源: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涉林地类进行耕地开垦的通知》(湘发改农〔2017〕9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立足本县资源,自主开发为主,市场补充为辅,多条渠道消化”的总体要求,采用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并举、土地开发和增减挂钩相结合的办法,共同破解耕地占补平衡难题。

二、明确任务

(一)充实耕地后备资源项目库建设。积极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对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将符合开发条件的耕地后备资源逐块核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编制规划目标和年度开发计划。同时,对农村实际荒芜或低效利用的果园、茶园等可调整地类,通过土地年度变更,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对农村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厂矿等建设用地,鼓励自愿有偿退出,稳步开展“增减挂钩”项目。

(二)对接调整部门专项规划。为协调推进部门规划成果相融共享机制建设,县林业、环保部门在开展林地保护利用、生态红线规划编制时,应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适宜进行耕地开垦的区块进行调整,在不毁林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林业、环保部门确认,允许对坡度25度以下的一般灌木林、疏林地、宜林地进行耕地开垦。原则上适宜作林地的调整为退耕还林后备资源,适宜作耕地的调整为耕地后备资源。

(三)规范耕地占补项目立项、验收程序。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立项,国土资源局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工程完工后,国土部门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

三、强化责任

(一)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落实年度耕地开发任务的组织协调。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审查,开展项目预算、结算投资评审,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竣工验收。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

(四)县林业部门负责对符合《森林法》及林地相关政策规定的涉林开发耕地项目进行审批,并积极参与项目选址踏勘、规划调整、立项审查、验收确认等工作。

(五)县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调整、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等工作;负责对符合《草原法》及草地相关政策规定的涉草开发耕地项目进行审批。

(六)县水利部门负责开展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和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涉及的农田水利工程合理性进行审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县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工程进行监管。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摸清辖区耕地后备资源数量与分布,做好项目实施范围区有关土地权属确定与调整、群众矛盾纠纷调解及竣工验收后耕地的后续耕种管理工作。

(九)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项目的审计工作。

(十)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

为认真贯彻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34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的积极性,单个补充耕地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相关的独立法人等可自行组织施工;对投资标准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要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社会投资主体先行开垦的新增耕地,且已流转使用和落实耕种措施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工作局等联合验收,按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程序管理。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经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由社会投资主体凭《湖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确认书》《补充耕地验收意见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立项批复、财政评审中心结算报告、项目审计结论等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申请后,提请县耕地占补平衡领导小组及时对申请回购的项目核算出项目投资成本,形成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成本核算确认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定最终回购价格。回购价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签订回购合同。

五、严格项目成本预算管理

为保证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当前我县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难易程度和社会物价水平,明确补充耕地项目亩均投资控制预算,即开垦旱地投资成本控制在每亩1.3万元以内,旱地改水田(旱改水)投资成本控制在每亩1.7万元以内,开垦水田投资成本控制在每亩2.2万元以内。由于水田指标十分紧缺,对部分资源条件好,实际工程预算超出了上述亩均投资控制成本的旱改水或开发水田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投资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后续耕种和培肥技术指导及采样检测费、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费、林木补偿补助费、易地植被恢复费、林地资源调查费、农业耕地质量评定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编制费和乡村工作协调费等。其中,工程施工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按定额进行预算;后续耕种和培肥技术指导及采样检测费按每亩60元预算;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费按旱地每年每亩补助200元、水田每年每亩补助300元预算,连续补助三年,未落实耕种的不予发放;林木补偿酌情补助;易地植被恢复费按每亩700元预算;林地资源调查费、农业耕地质量评定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编制费分别按财政收费标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预算;乡村工作协调费按新增耕地指标每亩500元预算。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农林水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工作局、水利局、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畜牧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设立补充耕地项目周转金。履行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政策,先行补充耕地必须先行投入。由县财政统筹资金设立一定数额的补充耕地项目周转金,专项用于县本级补充耕地项目建设。

(三)组建项目专家库,负责项目选址、立项和验收工作。为确保项目选址合理,保证稳步实施和竣工验收,从财政、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审计等部门筛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库,承担项目工程技术指导、项目立项技术审查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专家库人员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建档管理。

(四)强力落实耕种措施。项目验收报备确认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土地权益人,并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耕种承包人签订耕种培肥管护合同,督促落实耕种措施和耕种补助经费发放。

(五)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奖励问责机制。县人民政府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对积极落实、支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进行奖励;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履职不力的,由县政府督查室、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