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县市库   >   县市政策  > 桑植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县市政策

桑植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桑各单位:

《桑植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桑植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张家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张政金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由桑植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受理并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依据县处非领导小组签署意见的奖励方案、县处非办拨付举报奖励资金的申请,将举报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处非办。

第五条  任何法人、个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处非办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非法集资。

受理单位:县处非办

单位地址:桑植县澧源镇老观潭行政中心

联系电话:6223118

举报人也可以向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桑植县支行、县公安局、县食工质局等部门举报,部门受理后汇总到县处非办。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举报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处非管理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县处非办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局、食工质局或其他主管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跨省、市、区县的案件,由上级处非部门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十条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县处非办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影响范围、涉案金额、涉案人数,按以下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县处非领导小组审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或涉及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下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或涉及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给予举报人3万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涉及人数200人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给予举报人4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县处非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单位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人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桑植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