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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静海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静海区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1日
静海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提升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服务能力,强化气象灾害应对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22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乡镇(园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和衍生、次生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静海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气象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和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指示及任务部署;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气象灾害预防、预测、预警与应对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救助工作,研究决定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宣布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下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督促、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召开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区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修订《静海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指导各乡镇(园区)、各部门按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检查督促各项措施任务的落实;管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队伍;总结分析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商务委、区农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卫计委、区气象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公安静海分局、区国土分局、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新闻中心、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
2.3.2 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协调和综合管理;组织粮油保障供应;安排各类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3)区建委:负责保障市政道路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并指导受损市政道路设施的抢险抢修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的安全防范;依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区商务委:负责灾区肉、蛋、菜及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
(5)区农委: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农口相关中心做好对此类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评估因灾损失情况,及时了解全区种植业农产品、及肉、蛋、奶等农产品的生产、存储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种植业农产品、畜牧水产业农产品的上市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6)区市容园林委: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加强户外大型广告牌、灯光照明及相关设施的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加强清融雪物资、设备的管理,并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组织做好城区道路的清融雪工作。
(7)区卫计委: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灾害事故致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及时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8)区气象局: 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与市气象局之间的沟通联系;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负责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情和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参加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9)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工作,及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因气象灾害被破坏的公路及相关设施,保障主干道和重要公路的畅通;负责运营单位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车辆的保障工作
(11)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提出防控、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2)区财政局:保障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3)区民政局:负责与市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灾情相关信息的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会同有关乡镇(园区)做好受气象灾害影响民众的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损毁房屋重建等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水、旱、城区排水防御气象灾害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抢修工作,;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城区排水等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易发生森林火情地区及相关设施的监控,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全区各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的措施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在校师生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疏散演练等活动;按要求做好学生停、复课的组织安排工作。
(17)区房管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会同有关乡镇(园区)、部门组织做好危房鉴定和解危工作。
(18)公安静海分局:负责维护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监控,做好交通疏导及运送应急物资、人员的车辆的秩序维护工作;按有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国土分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对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及相关设施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20)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播发由区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1)供电公司:负责辖区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应急抢修队伍和物资,及时修复电力故障。
(22)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资源;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要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的畅通;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2.3.3 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经区应急办协调,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区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
2.5 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区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6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并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7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3 监测预报和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区发展改革委、公安、民政、环保、国土、房管、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建委、教育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2)二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三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2.2 预警发布制度
(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及雷电、冰雹灾害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指挥部。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由气象部门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出现下列情况时,区气象部门遵照相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部门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处在预报区域内;市气象部门做出本地区未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周边地区已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地区;本区域内已出现灾害性天气,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地区。
3.2.3 预警发布途径
(1)区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关部门要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2)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和建设、交通、农业、教育、人力社保、文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合理规划,在学校、超市(市场)、车站、旅游景点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国道、城乡主干路等重要道路及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路段,以及农村、社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并依据天气形势演变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除时,气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并发布。
3.2.5 预警及准备
(1)预报辖区内将发生或周边地区已发生气象灾害有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时,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呈报区政府,并由区气象应急指挥部主要责任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及所涉及乡镇(园区)、重点企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2)有关乡镇(园区)及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本辖区、本部门、本监管行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急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同时报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保通讯畅通。
(3)各乡镇(园区)要确定专职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要安排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刊登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取增播、插播等方式及时播发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尽可能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5)有关企业、社会团体及农畜业种养殖户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尽快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降低气象灾害的影响。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4 应急响应
经报请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预案,并及时调整预警、应急响应级别。根据事故的发生、控制情况和发展趋势,在启动区级预案的同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4.1 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2 指挥协调
预报我区将出现气象灾害时,区气象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同志要在区气象局现场办公,对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
因气象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灾害事故时,其防控及应急处置按相关应急预案或规定执行,指挥、领导、协调由相应区应急指挥部或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协助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4.3 先期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全力确保道路、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因气象灾害引发其他灾害事故。
各乡镇(园区)要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力量积极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稳定民众情绪,抢救重要财产物资,并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调配人力、物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落实防控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4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4.1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本区整个辖区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区、市)扩散态势,需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天津市已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4.2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和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本区整个辖区或超出本区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天津市已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4.3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天津市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5 处置措施
4.5.1 Ⅲ级响应
(1)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召开应急会议,会商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部署应急相关工作。
(2)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气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各业务岗位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和趋势预测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并利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园区);及时向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园区)要加强值守,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主要领导在一线岗位值守待命。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和行动(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措施详见附件3)。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灾害事故予以处置。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有关信息。
(4)因气象因素引发衍生灾害事故的,各有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进程的需要,提前安排人力、设备、物资,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险救援。同时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5)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5.2 Ⅱ级响应
(1)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会商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部署应急进一步相关工作。
(2)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气象部门要加强以下工作:各业务岗位人员全部到位,汛期气象领导小组成员全部到岗,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加强与市气象局和上游地区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准确订正,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和趋势预测工作;按照职责按照需求加密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并利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园区);及时向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
(3)因气象因素引发衍生灾害事故的,各有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以及相关预案规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进程的需要,提前安排人力、设备、物资,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险救援。同时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要加强值守,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主要领导以及所有班子成员和相关应急单位成员在一线岗位值守待命。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和行动(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措施详见附件3)。及时启动预案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灾害事故予以处置。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有关信息。
(5)当气象灾害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因气象因素引发重大灾害事故时,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必要时,报请市级应急组织机构指派专家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指挥和会商决策,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6)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各成员单位加密执行具体职责以及相关应急处置,灾情信息由区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实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
4.5.3 Ⅰ级响应
(1)气象灾害已经超出本区处置能力,在各成员单位尽力应急抢险的同时,经区委区政府根据严峻形势进行研判并同意,报请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相应预案。
(2)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协同市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3)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本区调配足够的人力、物力、物资,接受市级统一指挥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4.6 紧急响应
当本区周边省市地区出现气象灾害时,应做好以下工作: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有关地区或部门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及时向指挥部主要领导同志报告,随时续报;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灾害发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情发展趋势对本区的影响;交界地区乡镇要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切实执行防控措施;按照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人力、物资支援灾区。
4.7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3。
4.8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气象灾害重点所在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气象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成员由事发地乡镇(园区)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主要任务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民众,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及时查明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乡镇(园区)根据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防御和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车辆、物资、人员等。
事发地乡镇(园区)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并组织受灾民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邻近乡镇(园区)要根据灾情处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0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相关信息稿件由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因气象因素引发灾害事故及其处置的有关信息由相应指挥部办公室或责任单位提供。信息公布由区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重要信息的公布需报市政府决定。
4.11 响应调整
4.11.1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区指挥部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上级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1.2 响应降级和应急终止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经评估,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灾害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经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并视情况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灾情报告、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园区)要立即组织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由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重点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区应急办。
5.2 救济救灾
气象灾害发生后,民政等部门要会同有关乡镇(园区)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及后期的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要紧急派遣医护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尽快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同时,卫生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对事发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消毒、检测,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疫情。
5.4 设施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政府要会同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及道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本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 灾害保险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部门主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科学出具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
5.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6.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区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6.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6.2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区里的统一安排,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成立专兼职、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社区、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区气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乡镇(园区)要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村(居)委会要设立至少一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和防范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气象部门定期向志愿者传授应对气象灾害的知识和技能。紧急情况出现时,按照就近原则调动志愿者协助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6.2 资金保障
区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6.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会同相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定期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根据需要对物资装备储备进行调整,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4 通信保障
各通信企业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及时调动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5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区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7.1.2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区教育局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对本乡镇、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等进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3.1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静海政办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2.静海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3.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4.名词术语
5. 区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