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政办〔2017〕57号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自治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业规划指导加强行业规划指导,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业的监督管理,对于加快汽车流通体系建设,推动汽车流通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各区县人口情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及二手车流通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垄断、有序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支持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拓展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市场经营者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培育知名度高、效益良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销售与相关服务业联动、协调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实施准入退出制度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准入条件,建立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划要求,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市二手车流通行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确认,由市商务局责令其停业整改。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条件。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1.具有能满足交易需求的经营场地。城市主城区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各县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2.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市场管理”内容。
3.经营场地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能提供车辆展示的场地,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及人员进出口,按规定配备安检、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场区内各种标识齐全明显,并实施专业化、封闭式管理。4.具有能满足交易需求的交易大厅。城市主城区交易大厅不低于200平方米,各县交易大厅不低于100平方米。交易大厅应设置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金融等功能和专门的信息查询窗口;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公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参考价格等车辆主要信息;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交易流程示意图;应有专门的消费者休息区并设有固定座椅。
5.交易市场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协调解决机制,场区内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准入条件。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1.经营场所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1)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经销”内容。(2)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租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租赁期不少于1年。
(3)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4)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
2.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二手车经销企业(1)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经销”内容。
(2)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期不少于3年。(3)具备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包括汽车检修所需举升设备、发动机检测设备、美容、整备等设施;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配备2人以上检测人员,能出具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4)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5)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3.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新车销售企业(1)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汽车销售”和“二手车经销”内容,认缴资金不低于300万元,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新车销售资格已在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2)具备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包括汽车检修所需举升设备、汽车发动机性能检测设备、美容、整备等设施。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配备2人以上检测人员,能出具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3)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4)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三、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一)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备案资料完整有效,并实地查看所具备的基本服务功能之后,出具备案批复。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依据备案批复前往税务部门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1)应当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2)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应当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3)在查验交易合同及相关证照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收取交易服务费,开具服务业发票。
(4)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或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二手车经销企业
(1)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入住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在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明示二手车收购、销售、置换业务流程、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在销售展示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销售合同附件。(2)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3)开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并与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办理置换手续。(4)与买方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应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
(5)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6)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客户基本信息和维修保养记录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7)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规范使用税务发票。
1.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觉履行纳税义务。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税部门有关规定领购、保管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
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本市场内直接交易以及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或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直接交易以及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交易的二手车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6.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加强二手车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进一步强化二手车税收、征收管理。
(四)建立二手车长效化管控制度。公安部门应建立全市二手车长效化管控制度,加强对二手车销售、买卖、使用等方面的管控工作。指导、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借助公安社会信息服务平台及“人证合一”查验系统,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并推送至全国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二手车交易动态监管,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建立二手车经销质量保证体系。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向买方提供车辆合法性、质量保证和销售服务承诺,并在营业场所予以明示;对交易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以及有关证件手续进行核实,查验车辆和卖主身份证的合法性,以保证买方的合法权益;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清单,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并保留到车辆报废;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六)建立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和收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七)严禁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非法车辆。建立二手车入场检验制度,保证进入展示区销售的二手车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要求,车辆法定证明、凭证合法有效,防止非法车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车牌、发票、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和里程表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报告。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一)建立由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参与的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制定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对全市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检查、整顿和专项整治,净化二手车交易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
(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做好备案审核管理工作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布二手车流通信息。(三)公安部门做好二手车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的审核,严防走私、非法拼装、报废和盗抢车辆流通,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做好治安管理和维稳工作。推行二手车过户便民服务,在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设立车辆转移过户服务窗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市场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要对交易双方履行《二手车买卖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五)税务管理部门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工作。国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放管理,未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复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征管及稽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接受国税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存在偷逃税费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发改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七)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将每季度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在次月5日前报送当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