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兴市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泰兴市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生产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规章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渔业水上生产、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属地为主、就近救助原则,根据渔业生产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4.2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3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建立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引导和鼓励渔民自救互助,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海事处、消防大队、卫生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气象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1) 领导、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 决定表彰奖励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等事宜。
2.2 应急处置执行机构及职责
市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2.2.1 市农业委员会职责
(1) 根据气象预报信息以及上级渔业主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2) 受理、收集、跟踪渔业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渔业主管部报告;
(3) 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渔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 提供行业技术支持,协助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 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 市相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落实防灾减灾应对措施,组织社会资源协助救援,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生产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2) 重大事件(Ⅱ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3) 较大事件(Ⅲ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4) 一般事件(Ⅳ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3.2 事件报告
市农业委员会在接到渔业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除及时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外,并按下列规定上报:
(1) 一般事件上报至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2) 较大事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至泰州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
(3)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一般、较大事件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特别重大事件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非我市管辖渔船发生的安全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舶船藉港渔业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
3.3 分级响应程序
3.3.1 根据事件等级,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生产安全事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
3.3.2 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首先启动应急响应;上级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步启动;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因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事件时,可请求上级启动该级别的应急响应。
3.3.3 因事态发展情况发生变化致事件等级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等级。
3.4 响应措施
3.4.1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小组成员及时到位,分析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协调解决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专家对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组织力量及时处置。
3.4.2 积极配合上级处置其他有关事件。
4 应急处置
4.1 防灾应急处置
4.1.1 发布灾害性天气消息阶段。当灾害性天气正在发展,有可能影响本区域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气象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重点单位,通知渔业捕捞及养殖人员密切关注,养殖场所加强养殖堤坝与设施的防风、加固、维护和巡查,提前做好防范和转移工作。
4.1.2 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阶段。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灾害性天气正向本区域迫近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重点单位应立即通知养殖人员撤离上岸,渔船停止生产,尽快回港或就近择港避风。同时,核查上报渔船返港避风和养殖人员撤离情况,加强靠港渔船系泊安全巡查,落实渔船防风避风措施,并妥善安排渔船留人值守。
4.1.3 发布灾害性天气紧急警报阶段。当发布灾害性天气紧急警报,将对本区域造成较大影响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小组成员实地督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救助车船、物资、装备的应急准备工作,救助人员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及时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
4.2 减灾应急处置
4.2.1 渔船人员落水的应急处置
(1) 指导渔船进行自救,使用救生器材帮助落水人员逃生;
(2) 组织专业救助和渔业救援力量前往救援,医疗救援人员现场救治遇险人员;
(3) 冬季应做好防冻保暖工作,备好毛毯、热水或就近转移至取暖处。
4.2.2 渔船有沉没危险的应急处置
(1) 指导渔船进行自救,利用自身力量堵漏、排水,控制险情,必要时使用救生设备逃生;
(2) 组织专业救助和渔业救援力量前往救援,医疗救援人员现场救治遇险人员;
(3) 如沉没无法避免,应尽量抛锚,沉没后通过设标,准确定位,以便日后处置。
4.2.3 渔船发生火灾爆炸的应急处置
(1) 指导渔船进行自救,人员向上风转移,同时使用消防器材灭火,控制险情,必要时使用救生设备逃生;
(2) 组织专业救助和渔业救援力量前往救援,医疗救援人员现场救治遇险人员;
(3) 加强事发水域的巡逻,未经允许,附近船舶严禁靠近,严防发生二次事故。
4.2.4 渔业养殖水体损害的应急处置
(1) 指导养殖场所因地制宜地做好生产设备检修、苗种补放、渔业疾病防治等工作;
(2) 发生趁灾偷、抢水产品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养殖场所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3) 发生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环保部门及时调查取证,排查并控制污染源,防止事故蔓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市农业委员会协助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2 市农业委员会协助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对渔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2 总结评估
渔业生产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总结评估,主要包括:
(1) 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 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 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 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5.3 信息发布
按照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农业委员会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通信联络渠道,明确应急联络人员,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畅通。
6.2 队伍与装备保障
6.2.1 专业救助力量:海事处、消防大队作为渔业生产安全事件救助的主要力量,卫生部门是抢救受伤人员的专业队伍。
6.2.2 渔业救援力量:市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船舶、其他执法工具及其人员;渔业船舶及渔民群众。
6.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参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 附则
7.1 奖惩
7.1.1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不服从指挥、调度等失职、渎职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