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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9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桐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方案

土壤是农业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土壤环境保护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壤污染防治不仅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土壤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各省、市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多方面的探索。我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道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打造“先进制造基地、诗画水乡典范、旅游人文名城、网络智慧强市”为抓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本市土壤环境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及嘉兴市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科技支撑,全面污染防治;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公众参与,依法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二)基本原则

1.源头防控,注重保护。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新增污染。优先保护生态红线区、农用地和人居环境用地,坚持“保护中发展”,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2.重点突出,分类管理。企业用地污染防治要突出重点,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流转。耕地污染防治要分类指导,根据农用地划分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按照受污染的程度和土壤分类,实施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土壤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和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统筹规划,并结合用地实际,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推进重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4.统筹实施,公众监督。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履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积极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调查资料和数据,配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以耕地和“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以石门湾现代生态农业综合示范区和运北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为核心,优先对濮院、崇福、洲泉、大麻、河山、乌镇、石门等粮食重点产区进行摸底,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和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不再列出)

大力推进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省、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部署要求,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重点行业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展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0年9月底,掌握本市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2.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整合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已有的监测点位,以农业“两区”为重点,抓好土壤污染敏感区域跟踪监测,启动耕地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加快建立全市农田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和农田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点,其中,土壤污染敏感区和高风险区进行加密采样。农田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开展土壤重金属指标监测,农田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点开展包括土壤、农产品在内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监测。利用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开展针对土壤污染的“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测预警,建设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建立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企业用地现状,将企业用地区分为在役企业用地和退役企业用地。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建立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对在役企业用地建立企业自查机制,对退役场地督促相关责任人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充分考虑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建立“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2020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用地风险监测点位的布设,基本覆盖全市重点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配合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推进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质量数据库、农业部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环保部门污染地块数据库的信息共享,建立我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定期动态更新。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商务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强化环境功能空间规划,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4. 落实环境功能区域划分。在充分考虑我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区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立足市域空间自然状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将我市国土空间划分为6大类,共26个环境功能区。深入贯彻《桐乡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明确各功能区定位,保持环境功能目标,严格环境管控措施。优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等,划定生态红线,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在环境相对不太敏感的区域,充分考虑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保障优良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加快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环境目标明确、要素配置合理、管控措施得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空间格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5.提升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土壤环境质量。以主要农产品全程风险管控为抓手,以土地熟化程度高、有机质相对丰富、灌排渠系相对完善、具备良好生产条件的耕地为重点,加快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建设,保护基本农田。开展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提高酸化土壤酸碱度为核心的土壤质量提升工程,通过生理碱性肥料、生石灰以及生物质炭等土壤调理剂,提高酸化土壤酸碱度。采取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冬种绿肥等措施,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重金属活性及生物有效性,改善作物生长状况,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推进“三品一标”品牌发展,加快推进“两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市农经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6. 优化农业“两区”布局。根据桐乡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分析数据,结合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及其示范区划定,进一步优化农业“两区”空间布局。严格遵循土壤环境质量优先的原则,严禁将重度、中度污染区域规划为农业“两区”,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农业“两区”中存在的重度污染区域,应及时进行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经局等参与)

7.严格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准入。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内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控制养殖业发展数量和规模,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现存于农村块状工业集聚区内的低、小、散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加强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力度,全面整治提升“低小散”项目,逐步改善农用地生产环境。(市农经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局等参与)

8. 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力度。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严格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嘉兴市环境功能区划》和《桐乡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强乌镇古镇和运河、大红桥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红线区的保护建设,实施红线区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变化动态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实行强制性保护,确保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加大乌镇城镇旅游开发保障区、浙东北水网平原生态功能保障区、水源地生态功能保障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力度,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全面淘汰生态功能区内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促进村级工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加强湿地生态保护,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恢复河流湖库自然生态功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经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局等参与)

9. 严格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管理。科学有序开发生态功能保障区,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确需开发的要按照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功能保障区内未利用地的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时,有关镇(街、区)要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三)实施土壤分类管理,科学保护土壤环境

10.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农业“两区”为重点,结合我市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根据国家技术规范,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开展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类农用地范围的划分工作,同时启动种植适宜性评估,建立土壤质量档案。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别及相应类别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按程序上报桐乡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2020年底前,配合嘉兴市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配合嘉兴市建立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将耕地土地质量数据纳入嘉兴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切实大力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新建重点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中的已建或在建重污染区域,要及时予以调整。对辖区内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街、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依据土壤污染现状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水文、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因地制宜地采取建立污染源阻控隔离带、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有效利用农作物的耐受性和抗逆性,推广种植对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的品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到2020年,配合嘉兴市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市农经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辖区内存在重度污染耕地的镇(街、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鼓励该区域开展苗木花卉生产。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区域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如有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要加强产出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经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粮食局>等参与)

1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要求,结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我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逐步明确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污染地块名录。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清单信息纳入浙江省污染地块数据库、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参照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和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开展必要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土壤开发利用监管。配合嘉兴市建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改变用途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

(四)强化工业重点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2. 深化重金属行业污染综合防治。采取“面线点”结合的方式,深化重点防控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三个层次的涉重污染治理。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推动涉重企业专业化、园区化集聚发展。严格落实涉重行业准入要求,加大落后产能取缔淘汰。继续坚持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和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的落实。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降低重金属生产原料用量,提高重金属物质回收率。加强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开展重金属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实现对重金属企业排污情况的实时追踪。全面完成5类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和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到2020年,完成市里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任务,基本消除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13. 严格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加快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从产生、贮存、转运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实现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督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到2018年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禁止电镀、制革、印染、化工等行业的污泥用于农业生产。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经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用于农业生产的,须建立污泥使用台账。到2020年,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10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5%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与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依托镇(街、区)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完善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理处置机制,确保医疗废物全部安全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14.加强工业固废规范化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遵循“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规范处置”的要求,全面推进“五废共治”,即推进工业污泥、工业边角料、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治理,保障全市环境安全。加快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建设完善与“五废”产生量相匹配的处理处置设施。完善“五废”规范化管理机制。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建立政府协调、企业运作的固体废物收集清运机制,强化固体废物从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专人管理、专车运输、专业处置,推行GPS定位、刷卡转运、视频监控等技控手段,全面实现过程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15. 规范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过程。全面整治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落实《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完善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置水平,并对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绿色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励企业内部从固体废弃物中提取或转化资源、能源或原材料。(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局等参与)

16. 加强企业关停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其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其它企业关停搬迁的,应当按要求落实各类污染物处置措施,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拆除行为,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污染。(市经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7. 合理使用化肥。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加快以缓控释肥为主的新型肥料试验推广,完善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政策,使有机肥替代化肥成为常态,加强对有机肥中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逐步提高有机肥使用比例。到2019年,实现化肥施用量零增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经局负责)

18. 深化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的影响。推广应用生态调控和非化学防治技术,选用高效环保农药,减少农药使用频率,改进施药器械,提高农药利用率,实现农药减量增效。健全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到2019年,实现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经局负责)

19. 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回收利用。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完善和健全我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与处置办法。建立以各镇(街、区)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协调监督、经营单位折价回收、回收运输单位集中存放运输、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回收废弃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鼓励选用多功能棚膜和可降解地膜,建立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到2019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全市实现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回收,并初步建成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市农经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等参与)

20. 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整治成果,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继续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修复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畜牧业,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做到设施先进、运作机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配合省级部门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大力支持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建设,优先综合利用,再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严禁直接排放环境。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100%,畜牧业生态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市农经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21.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业“两区”灌溉水水质稳定达标,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和相关水利工程的养护,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标准化管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调整种植结构,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市水利局牵头,市农经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保障人居环境

22. 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加快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置,完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扩大餐厨废弃物收运面,实施垃圾分类“四分法”试点扩面,建成科学规范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和消纳处置运作机制。探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形成“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运作体系。加强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监管。到2020年,基本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强化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年,全面完成镇(街、区)、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经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

23.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24. 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库。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编制桐乡市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项目库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明确治理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上报相关部门。(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25.有序开展治理修复工程。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对污染重、风险高的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综合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管理要求,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等。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到2020年,配合嘉兴市完成轻中度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面积任务。(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26. 强化政府责任。市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整合农业、国土、环保、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建设、水利、农业、质监等部门,成立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统一协作机制。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27. 严格考核问责。将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指标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分年度对相关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考评,2020年对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街、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28. 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市政府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29. 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布的有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合省级、市级部门开展我省土壤环境管理法规制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30.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重点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鼓励依法对土壤污染相关责任者提起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31. 提高监管水平。2017年10月底前,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梳理排查出8个重点行业中排放以上污染物的企业,按照要求建立市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为全市土壤环境执法监察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仪器配置。配合省级、市级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强化资金保障

32.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加强与国内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市有关部门合作,大力支持以上单位针对全市土壤环境问题开展研究,重点支持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成果转化。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储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控制盲目引进治理与修复技术,避免造成修而不成的局面。选择一批适合我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市科技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3. 强化资金保障,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调查评估、检测分析、治理示范等工作,确保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按期完成。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完善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多渠道吸收和鼓励银行、企业、民间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加速土壤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监督

34.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年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村庄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中。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文化局等参与)

35. 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统一要求,适时发布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信息公开,重视网络社交新媒体在传播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作用,及时公布处置情况。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强化环保舆论舆情引导。畅通有奖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附件:桐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