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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来源:兴山县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山县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兴山县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石化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90号)、《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发〔2017〕)15号)、《宜昌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宜府办发〔2017〕7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相关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为切实解决全县化工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企业主体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生态环保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重点,着力去产能、补短板、调布局、降消耗、减排放、促安全,全面摸清我县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主动作为,分类施策,依法整治,推动我县化工企业转型发展工作。

(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化工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降低传统化工产品比重,整体提升化工产业创新能力。到2020年,全县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实现精细化、绿色化、集聚化、循环化发展,基本建成产业布局合理、技术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现代化工产业基地。

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严控黄磷、传统磷化工产品新增产能,引进行业尖端领军人才,增加科研投入,研发符合市场需求的高附加值新产品。重点发展以碳基硅基精深产品为主的新材料产业。

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城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长江及其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装置坚决依法关停或搬离,新建项目全部进入园区。

绿色发展全面推进。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经济体系。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减排指标,确保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一)优化园区布局。兴山白沙河及刘草坡化工园区属市政府认定的“控制发展区”,严格控制化工规模和排放总量,支持现有企业在等量或减量替代的前提下改造升级。将平邑口园区打造成以碳基硅基精深产品为主的新材料产业园。

(二)规范园区建设。园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原料互供、资源共享、用地集约和“三废”集中治理。加快建设和改造提升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专业危险化学品处置消防站、污水处理厂、废弃物处置设施、公共管廊、公共事故应急池等。建立健全园区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响应和救援指挥中心。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磷化工)产业示范基地、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园及全国知名化工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不断提高园区管理水平。

(三)严控沿江布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工作部署,严禁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项目。

三、调整产业结构

(一)加快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和《湖北省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加快淘汰所有化工产品落后产能。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尿素、磷铵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产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推进应用型研究院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或扶持发展一批技术研发型的小企业,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一部分,以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整合创新资源,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构建创新平台,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化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境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升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和引导优势磷化工企业整合磷矿资源,按照减量化原则,严格控制磷矿资源开采总量,优先配置给采选加一体化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超常规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引入战略合作者,实现重组上市;重点支持优势企业对部分拥有潜在优势资源的困难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推动技术进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四、推进绿色转型

(一)加快先进技术改造提升。实施化工企业绿色发展工程,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降低消耗、减少排放。大力推进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推广使用。

(二)加快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加强行业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和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物防治,加快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进度及资源化利用步伐,实现“三废”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执行环保、能耗、标准、安全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推进环境第三方治理,加快形成工业绿色发展体系。

(三)加快磷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和引导磷化工企业整合磷矿资源,对资源进行分类使用,即富矿实行优用、贫矿综合利用。对中低品位矿进行集中洗选,并围绕矿肥、矿化结合两条示范路线,充分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基地的优势,将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示范效应的最大化。以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开发为主攻方向,加快开发新产品和产品提档升级进程,实现向食品级、饲料级、医药级、牙膏级、电子级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方向的转变。

(四)强化安全生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五个一批”专项行动

(一)依法关停一批。对具有下列8种情形的化工企业或装置,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和关闭,原则上2019年底前完成。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所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

3.处于长江及其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4)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和环保问题的。(5)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

6.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实施有效管控的: (1)项目地址已不符合《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管控要求的。(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5)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7.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

8.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且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整改达标的。

(二)引导搬迁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技术工艺水平较好的,且具有下列5种情形的化工企业,限期搬迁转移进入优化提升区或外地化工集中区。

1.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2.处于优化提升区和控制发展区外的;

3.处于优化提升区和控制发展区内,距离长江及其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愿意关停的;

4.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

5.其他依法依规必须搬迁改造的。

(三)改造升级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定位和园区功能定位,达到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要求的化工企业进行工艺绿色化升级改造。

(四)跨域合作一批。结合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机遇及兴山县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规划,推动先进化工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向兴山延伸和转移,强化技术消化,促进产业升级。发挥兴山化工产业比较优势,加快国际产能合作,开拓新兴市场。

(五)实施一批环保、安全和技术改造重大项目。有序推进化工产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

六、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积极向上争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支持化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装备升级等。整合县内资金项目,对实施搬迁且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化工企业,在安排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探索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化工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企业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免予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兴山县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审定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协调有关政策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根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是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一企一策”组织实施;加强同县直有关部门的衔接,落实有关支持政策;负责做好相关稳定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专班人员,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指导服务,积极支持配合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研究制定化工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点加强项目投资备案、产业政策审查、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规范化管理等工作;县环保局牵头拟定化工产业环境保护和减排工作方案,强化日常监管,严格管控环评审批,依法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反馈的突出化工问题;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督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县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县公安局重点推进化工企业治安消防标准化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各化工企业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切实加强安全措施和治污措施,持续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先报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备案。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产业扶持、土地利用、职工安置等配套措施,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实施搬迁的化工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政策等扶持。

(四)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特种设备等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和联网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加大处罚力度。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在全社会营造积极支持、合力推进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