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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2018年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昌县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永政办发〔2018〕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昌县2018年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永昌县2018年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十三届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18〕22号)要求,2018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确保我县为民办实事任务按期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底,我县城市低保2905户5856人,占非农业人口的7.7%,保障标准为626元/月·人;农村低保对象6184户12614人,占农业人口的6.4%,保障标准为3500元/年·人;特困供养人员705人(城市28人,农村677人),供养标准城市为9768元/年·人、农村为7497元/年·人。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2018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7.6%,由2017年的626元/月.人提高到674元/月·人,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低保。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3720元,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92元、275元提高到310元、29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3500元、3300元提高到3720元、3480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再提高。按照目前我县低保工作实际运行情况,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由3500元/年·人提高到3720元/年·人,月补助水平不再提高,仍保持一类626元、二类555元、三类310元、四类176元不变。
(四)特困供养。2018年特困供养标准提高7.6%,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到10510元(基本生活标准为9768元,护理照料标准为742元),农村特困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8067元(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6490元,护理照料补助为1577元)。
三、实施范围
在2017年年底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人数范围内实施。
四、实施时间
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各乡镇、村(社区)要严格依据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查看、询问、索证、访问邻居等方法详细调查核实居民家庭实际收入和生活状况,如实填写调查记录。各乡镇要严把审核关特别是新增对象审核关,至少上门抽查三分之二的对象家庭情况。县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机制和低保听证制度,形成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审”的工作体系,做到“五个公开”,即低保政策公开,保障标准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低保申请对象公开,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户籍状况、财产状况和贫困原因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要坚持“三榜公示”制度,每次公示时间必须在7天以上,公示内容要清楚完整,包括申请对象的姓名、家庭基本情况和拟保障金额、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或减发,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主体责任,落实乡镇包村(社区)干部全员岗位责任制,全面运用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体系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确保低保对象真实准确、公平公正。
(四)突出保主保重。城市低保除全额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按新确定的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外,差额补助对象要严格实行差额救助,严禁不经收入核算,平均提高补助水平,农村低保严格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
(五)规范档案管理。全面规范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城乡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规范档案表册格式,完整准确填写信息,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资料分类标识、装档入柜。
(六)及时发放资金。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代办金融机构的协调,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确保在每月月初通过“一折通”发放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确保为民办实事任务圆满完成。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提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人社、住建、工商、银行、保险、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按要求提供低保家庭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保险、个体经营、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各级代办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保障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户。
(二)严格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坚决杜绝出现盲目扩大保障范围的问题。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时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低保听证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同时,要坚持动态管理,严格有效期管理制度,切实将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即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作为兜底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开公正。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期完成任务。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开通举报电话,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对提标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查进度、查质量、查问题、查效果,看程序是否规范、评议是否公开、对象是否准确,对未经民主评议、未公示、资料不全、收入计算有明显偏差、群众有异议、随意简化程序的坚决不予审批,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