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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境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15〕13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境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责任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强化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对进境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境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进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粮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境粮食检疫监管,督促辖区内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市农委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市场流通中的进境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抽查监督监管;市发改委配合做好进境粮食配额管理;市粮食局做好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市财政局按照业务需求情况负责做好进境粮食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境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市农委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查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境粮食有关的,要及时向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

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进境粮食备案加工(储备)企业名单;市粮食局要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

三、严格调运管理

进境粮食要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粮食局要对加工(储备)企业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实施监管。进境储备粮在拍卖前,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粮食局要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获得进境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四、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进境粮食加工(储备)企业的管理,明确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包括进境粮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的检查,不定期到加工(储备)企业及其周边开展一次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境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加工(储备)企业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从进境粮食审批、口岸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的台账制度,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