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风险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风险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风险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风险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重点风险岗位人员安全素质,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风险岗位即具有重大风险的岗位,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发生事故可能性较大,发生事故后果严重,但未纳入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工种的岗位。
重点风险岗位的确定,参照各行业、领域重点风险岗位目录。各行业、领域重点风险岗位目录,由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三条 建立持证上岗制度,重点风险岗位人员须持有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是重点风险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风险岗位持证上岗综合监管工作,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重点风险岗位持证上岗监管工作,各镇街(园区)负责本辖区重点风险岗位持证上岗监管工作。
第五条 重点风险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结束之后,由本人或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向各行业、领域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后颁发重点风险岗位合格证书。
第六条 重点风险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实施,也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点风险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档案,如实记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试结果以及持有岗位合格证等情况。
第八条 重点风险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年,每3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复审前须经过安全教育再培训。重点风险岗位合格证书在全市同行业、领域和同种类风险岗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有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点风险岗位调整人员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及时申请或督促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和证书复审工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点风险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工作相对稳定。在重点风险岗位、特种作业岗位等多个岗位同时任职的人员,须分别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各镇街(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重点风险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首次发现存在未持证上岗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累计发现两次的,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累计发现三次(含)以上的,直接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