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诸城市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毛皮动物(水貂、狐狸、貉等)胴体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毛皮动物胴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非法仓储、运输、交易、加工,严禁流向餐饮环节。从事毛皮动物取皮的单位和个人是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镇街(园区)实施属地管理,畜牧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条 按照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原则,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毛皮动物胴体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裘皮商会根据毛皮动物养殖分布情况设立集中取皮点,统一组织收集毛皮动物胴体。集中取皮点需向畜牧部门备案,并接受畜牧部门监督。裘皮商会应加强对集中取皮点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情况向畜牧部门报告。
第五条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及时安排专用车辆到毛皮动物集中取皮点,对产生的毛皮动物胴体进行回收,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收集时要现场填写《毛皮动物胴体回收登记表》,并由毛皮动物取皮点、商会、市无害化处理中心三方签字确认。
第六条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建立无害化处理全程在线即时信息化监控系统,实现胴体申报、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并在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设无害化处理监管客户端,实现实时监控。
第七条 畜牧部门要与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签定监管协议,执法人员不定期对胴体的入场、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场等实施监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给予相应补贴,相关补贴严格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上交和处理补贴。补贴对象为诸城市境内的毛皮动物胴体,外来的、来源不清的不予补贴。
第九条 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补贴按只(四肢齐全、体形完整即为“只”)计算,每无害化处理1只水貂胴体、1只狐狸(貉)胴体,给予集中取皮点1元、5元补贴;根据年处理量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适当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条 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于3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拨付到集中取皮点或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毛皮动物养殖者及市裘皮商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毛皮动物胴体管理制度,落实毛皮动物集中取皮和胴体无害化处理规定,严禁非法出售、加工毛皮动物胴体。冷库、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等不得承储、购买、销售毛皮动物胴体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畜牧部门搞好毛皮动物防疫检疫,不得为毛皮动物胴体出具检疫证明,防止其以合法身份流入食品、饲料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一旦发现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依法严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毛皮动物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大侦办力度,深挖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出售、利用毛皮动物胴体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