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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区域卫生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2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区域卫生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镇江市区域卫生规划(2017-2020年)

为加强全生命周期卫生与健康服务,强化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进一步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要,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意见》《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镇江市“十三五”卫生与健康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十二五”期间,我市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动区域健康服务体系、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等的建设,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取得了新的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居民人均期望寿命达80.22岁,全市孕产妇死亡率8.29/10万,婴儿死亡率2.0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69‰。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稳步增长,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建成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成覆盖城乡的“15分钟健康圈”。截至2015年底,全市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944所,实际开放床位14637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7658人,注册护士7965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分别是为4.61张、2.41人和2.51人。

“十三五”时期,全生命周期卫生与健康服务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力度更大,必须努力解决影响我市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一些突出的问题,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合理布局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提升医疗卫生运行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医疗卫生资源布局结构不平衡,公立医疗机构资源体量较大,社会办医发展不足;基层卫生机构发展相对薄弱,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中医、康复、护理等领域服务能力仍需加强,医疗服务需求将进一步释放,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约束与卫生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将持续存在。三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机制尚不健全,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护士数相对不足,医护比仅为1:1.04。四是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加强全生命周期卫生与健康服务,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对区域内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健康需求为导向。贯彻落实《健康镇江(2016-2020)行动方案》,加快构建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城乡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政府的规划调控和监管职责,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和质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3.坚持系统整合均衡发展。统筹城乡、区域资源配置,统筹预防、医疗和康复,中西医并重,提高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整体性和均衡性,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

4.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合理调整、布局不同区域、类型、层级的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资源规模,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章 规划目标

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

  主  要  指  标 2020年

  国家目标 2020年

  市级目标 2015年现状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6 6 4.61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护理院) 4.8 4.8 3.55

  公立医院 3.3 3.3 3.15

  其中:省办及以上医院 0.45 1.6 1.66

  市办医院 0.9 

  县、区办医院 1.8 1.55 1.34

  其他公立医院 0.15 0.15 0.15

  社会办医 1.5 1.5 0.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2 1.2 1.06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5 2.5 2.41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3.14 3.14 2.51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2 4 3.78

  市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800 1500 1500

  县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500 700-1000 600-800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一、医院

(一)公立医院

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其公益性质,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国防卫生动员和支援社区等任务。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公立医院,合理控制公立综合医院的数量和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1.县办医院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县级政府主要办好1所县办(级)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下同),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等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级应在综合医院设立相应专科科室或相对独立的病区,有条件的和有需要的也可独立设置。

2.市办医院主要向全市城乡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系统所属为特定对象服务为主的医院及其他利用政府所属部门资源举办的医院,部队所属的医院不纳入本规划)主要为特定人群及属地居民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统一纳入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配置,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4.市区不再举办其他综合和专科类公立医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及以上专科特色民营医院。

(二)社会办医院

社会办医院是社会力量(含自然人)为主举办的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

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院,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预留社会办医院诊疗科目设置空间。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诊所等。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城市二级以上医院通过合作、托管、兼并、新建等方式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快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

2.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未能覆盖的地方可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1.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乡镇卫生院实行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

2.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已撤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则上保留原有乡镇卫生院,作为所属建制乡镇卫生院分院或独立设置;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或按3000~5000 人口设置1个村卫生室。

(三)其他

1.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

2.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对其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含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则上由政府举办。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机构建设

(1)市、县(市、区)各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县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职能。

(2)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加强院内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业务用房设置相对独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2.技术建设

(1)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网络指挥平台,实现预防保健机构与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之间的资源共享。

(2)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达到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市级重点公共卫生实验室建设,市疾控中心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种类达到《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中的地(市)A类标准的98%,B类标准的85%;实验室检验能力达到《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中的地(市)级A类标准85%。

(3)确立市疾控中心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力争分批达到省先进水平,努力建成1项省级、3~5项市级领先水平的重点学科。

(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1.机构建设

建成以市卫生监督所为中心,县区卫生监督所为重点,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为基础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卫生监督执法新体系。探索在乡镇、社区设立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2.技术建设

(1)快速检测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快速应急与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规范设备使用,提高监督执法技术含量。利用新的快速检测技术进行现场监测工作,加强各专业业务调研和前瞻性研究,每两年开展1~2项科研课题研究。

(2)执法装备建设。监督执法车辆按监督执法人员每4~6人配备1辆,市卫生监督所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辆。严格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指导意见》规定,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取证工具、防护设施。

(3)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和省实时上传卫生监督执法数据。

(三)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1.机构建设

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市设置妇幼保健院3所,保留现有的三级妇幼保健院1所(镇江市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2所(丹阳市妇幼保健院和句容市妇幼保健院);扬中市筹建二级妇幼保健院,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设置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1个,所有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加强市、县两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中心和绿色通道建设,到2020年,建成1~2个市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中心,县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中心实现全覆盖。

2.技术建设

(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和儿科建设。引导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加强妇产科和儿科建设。加大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建设力度,发挥市级机构的辐射与带动作用。鼓励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合理增设产科和儿科床位,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弥补产科、儿科资源不足的地区,提供多样化的产科、儿科特需医疗服务。二、三级综合医院加强妇产科和儿科建设,以满足妇产科和儿科医疗服务需求。

(2)大力实施妇幼卫生计生服务。规范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以及预防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项目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强化项目实施效果;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重点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筛查质量,减少出生缺陷致残率;完善市、县、乡、村药具服务管理网络,推广“互联网+”药具服务,推进药具发放模式多元化,将药具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和妇幼保健项目工程,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四)采供血机构

1.机构建设

全市设置中心血站1所、分站1个、采储血点2个。保留现有的镇江市中心血站、丹阳分站和扬中采储血点、句容采储血点。

2.技术建设

(1)无偿献血工作。开辟新的无偿献血招募途径,招募重点逐步从高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拓展到本地常驻市民、郊县农民,使其占献血总人数的比例逐年递增5%以上,保持献血者队伍的稳定性,到2020年,镇江市献血率达15/千人口。“十三五”期间,无偿献血募集量年增幅达到5%以上、献血人次年增幅达到5 %以上。每年培养5名骨干成员,最终形成以50~70名骨干力量为核心的志愿者服务队队伍,在医院、高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组建一支5000人的团体应急献血者队伍。拓展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十三五”末,有效人数达到300~400人。

(2)临床供血服务。进一步加强血液采集、供应、调度、储备的计划性管理,调节余缺,补充不足,确保采供血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年用血量涨幅控制在5%以内,保持红细胞分离率≥99.5%。依靠先进的血液病毒灭活技术和白细胞过滤技术以及血液辐照技术、核酸检测技术,减少输血反应,降低经血传播疾病发生。实现血站与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连接,掌握输血不良事件频率和范围,预防输血意外事件发生,提高输血安全性。

(五)精神卫生机构

1.机构建设

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加强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丹阳市、句容市和扬中市各建成1所政府办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2.技术建设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治疗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

(2)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3)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每个辖市区均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乡镇(街道),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六)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1.机构建设

建成由市急救中心、医疗急救分站、医疗急救点和相关医院构成的覆盖全市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全市设置急救中心1所和急救站3个,保留现有的镇江市急救中心和句容市急救站,新增独立设置的丹阳市急救站、扬中市急救站。

2.技术建设

(1)全市城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按照“六个统一” 即统一急救号码、车辆标识、服装式样、设施配置、指挥调度和收费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2)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系统与省、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宁镇扬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公安、消防系统实现快速联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

(3)推行急救力量前移、下沉,做到省、市、县区域协同救治急危重病人。政府加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体系建设的投入,实现全市院前急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配置。建设“全市3~5公里半径急救医疗服务圈”,达到城区平均10分钟、农村平均15分钟内急危重病人院前急救、转运的目标。应用“互联网+急救”技术,完善院前急救信息系统。

  (4)全面开展社会公众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实施“全民自救互救素养提升工程”民生项目,开展全民自救互救细胞工程建设,完善镇江市急救科技体验馆内涵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六进”活动,应急救护培训率占总人口的15%以上。建立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志愿者师资培训队伍。

第五章 资源配置

一、床位资源配置

医疗卫生机构总床位配置依据区域内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疾病谱、医疗机构工作量、床位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平均住院日,充分考虑当地居民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区域内床位总量和结构。公立医院床位规模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重在控制床位的过快增长,并科学合理设置本地区不同层级公立医院床位;专科医院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

到2020年末,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张,其中医院4.8张(市办医院1.6张、县办医院1.55张、其他公立医院0.15张、社会办医院1.5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张。中医床位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 75张配置。每万人口拥有精神科床位达到3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总床位数19800张,分别为丹阳市4600张,句容市2950张,扬中市1620张,丹徒区1350张,京口区3830张,润州区4150张,镇江新区1300张。

二、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城乡和区域卫生人才分布趋向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到2020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 5人以上,注册护士数达到3.14人以上,医护比达到1:1.25,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全市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4人,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 83人,每千人口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4人。

(一)医院人力资源配置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控制人员数额。

1.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其床位与人员的比例,一级按1:1.3~1.4核定,二级按1:1.5~1.6核定,三级按1:1.6~1.7核定;专科医院,其床位与人员的比例,一级按1:1.2~1.3核定,二级按1:1.3~1.4核定,三级按1:1.4~1.5核定;没有评定等级的公立医院,可参照功能任务相近、床位和规模相当且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核定。

2.市办及以上医院医护比达到1:1. 25以上。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床护比应达到1:0. 65以上;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床护比应达到1:0.6以上;二级综合性医院床护比应达到1:0. 55以上。中医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按相关等级医院标准配置人力资源。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5%。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市城乡每万名居民有4名合格(注册)的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数不少于5人,需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掌握中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力争每个家庭有1名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常住人口1.75/万人的标准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专业技术人员占人员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市疾控中心人员的高、中、低职称比分别为35%、40%、25%。“市169工程”学科带头人1~2名、科技骨干4~6名。

2.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按辖区每万常住人口0. 6~1名的标准配备,其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比例达到80%,法律专业人员达到20%以上。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管理人才、卫生法律人才、卫生医学人才梯队培养机制。建设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等一批较高水平的卫生监督专业学科,培养学科带头人。

3.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专职保健人员不少于60人,辖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专职保健人员不少于4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护人员总数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职妇幼保健人员不少于2人。

4.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全市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加到130名,以辖市区为单位每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0.38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其中50%以上配备至少1名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全科医师。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市级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5.采供血机构。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工作要求合理配备。市中心血站引进与培养1~2名具有一定影响的市级学科带头人。持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面提高所有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加强对基础性人才、管理性人才的培养。引入高层次输血医学专业人员,为临床提供输血咨询、指导等相关服务。

6.急救机构。急救中心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引进与培养1~2名具有一定影响的市级学科带头人,继续开展全市院前急救所有岗位人员从业资格的培训。按照《江苏省急救医疗中心(站)建设管理规范》、《江苏省急救管理办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并将急救中心作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急诊科、ICU、麻醉科或其他相关专业等专科医师“下基层”的定点单位。各急救单元按标准配备“医、驾、护、担”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工资待遇在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适当给予政策和财政倾斜。

三、设备装备资源配置

大型医用设备按照“总量控制、分级负责、阶梯配置、合理规划”的原则,加强配置规划和准入管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省“十三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要求,并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严禁公立医院超常装备。预留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购置和使用二手大型医用设备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型。CT主要配置三级医院、市属二级医院、部分专科医院、辖市二级以上医院及部分乡镇卫生院;MRI主要配置市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和区域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高、距中心城市较远的县级医疗机构;DSA主要配置三级综合医院和距中心城市较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综合医院;LA主要配置在设有肿瘤科的综合(中心)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SPECT主要配置500张床位以上规模具有辐射功能的市级综合医院。

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建立区域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等共享中心,推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检验,鼓励发展社会化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推动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

四、卫生信息资源配置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常住人口并动态更新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基础数据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能有效支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信息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市、县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功能,推动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各级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大力推进“智慧健康镇江”建设,着力推进面向“互联网+”的新型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形成规范、便捷、共享、互信的健康服务流程,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形式的健康信息服务需求。对接分级诊疗系统,建立跨区域双向转诊服务应用,促进有序就医,推进信息化便民、惠民服务。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的深度融合,提升健康信息服务能力。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居民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纽带,围绕城乡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健康管理延伸覆盖到每个家庭,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三个一”工程。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金融IC卡、市民服务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推动实现就医“一卡通”。

五、财力资源配置

落实政府卫生计生投入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投入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含计划生育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奖励补助等各项财政补助范围、补助内容、补助责任等政策。各级政府要增加卫生投入,新增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中医药服务、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等领域,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公共财政保障体系。

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方式,政府卫生投入要兼顾供方和需方,统筹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分配等多种政府卫生投入方式。到2020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下降到28%左右。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健康服务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卫生计生事业的投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绩效。

第六章 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

一、促进区域协调、共同发展

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深化医疗联合体建设,完善医联体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联体内部人力、设备、信息、管理和服务等资源的整合,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大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支持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薄弱地区辐射延伸,重点支持提升县办(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特色专科建设。探索建立卫生计生信息、大型设备、优势专科等共用、共享、共管机制,推动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会诊等中心建设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加快远程医疗发展。

二、促进资源下沉、上下联动

推动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县级医疗资源下沉覆盖所有乡镇。市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服务量和一、二类手术比例明显下降,争取实现90%的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构建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发挥信息化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支撑作用,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支持和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承接“下转”病人。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允许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公立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转诊预约挂号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病人优先安排诊疗和住院。将恢复期需要康复的病人或慢性病人转诊到病人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急慢分治制度,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三、促进医防结合、分工协作

推进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资源相互整合和延伸。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的联防联控工作。综合性医院及相关专科医院要依托相关科室,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配合,承担辖区内一定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机制和服务购买机制。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市级、县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均衡配置疾控检验检测资源,推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

四、促进中医药发展、中西医并重

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以积极、科学、合理、高效为原则,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和其他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设置,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同攻关,提高重大疑难病、急危重症临床疗效。统筹用好中西医两方面资源,提升基层西医和中医两种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十三五”行动计划的落实,基层标准化中医馆建设达到100%。到2020年,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95%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

五、促进多元发展、医养结合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发展,社会力量可以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与公立医院合作,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院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以及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等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公立医院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的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深度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病区)、老年护理院、康复医疗机构等,加快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进中医药与养老、旅游、康复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

六、促进培养使用、提升能力

全面实施“科教强卫”工程,注重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实施省“333工程”、市“169工程”培养对象的推荐工作,培育2个省级医学创新团队,培养30名省级医学重点人才、15名省级青年医学人才和35名市级医学重点人才。实施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工程,继续柔性引进省外或境外医学领军人才。建立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加强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在岗培训制度,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加强各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大力开展护理、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建成28个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含中医类),建设和装备50个以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含中医类)和8个市级重点实验室(含中医类)。支持中医类人才培养,大力实施中医师承教育。培养3~5名省级名中医、2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培育2个省级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和2个基层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培养3名全国和省级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和10名农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七章 规划实施、评价与监督

一、强化政府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新增的卫生计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配置需求增长较快的地区倾斜,促进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的合理配置,增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性和均衡性。镇江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规划市办及以下各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分到市办医院及各辖市、区。

二、规范编制管理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镇江市区域卫生规划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镇江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负责编制县域区域卫生规划,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论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正式下达后一个月内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在市规划的统筹安排下落实建设任务。

三、完善部门协作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实施后,可视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物价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城乡规划、国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和保障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创新编制备案管理制度;人力社保部门要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完善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按病种付费项目,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民政、残联等系统所属的为特定对象服务的专科医院应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协同合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运行调控

及时发布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将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未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级评审和财政资金安排,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加大资源调整力度,重点加强中医、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口腔、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加强县办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五、严格监督考核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的监督评价,将区域卫生规划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价体系、评价办法,探索建立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并注重对评估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