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县市库   >   县市政策  >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8〕19 号)
县市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8〕19 号)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最基本的支撑。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在发展中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重大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 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增强经济发展拉动就业能力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坚持把扩大和稳定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就业稳定。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完善公共投入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评估制度,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吸纳就业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转型协同。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强市的指导意见》,重点扶持发展吸纳就业层次高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两大支柱产业和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三大新兴产业,以产业发展和优化带动更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增加,促进产业升级与就业转型协同推进。大力发展现代金融、软件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稳步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提升更高质量就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三)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与就业增长同步。将鼓励创新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享受用工、社保等政策和服务。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二、实施创响镇江行动,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四)营造宽松便捷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确保开办企业 3 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 5 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50 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批。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实行“随机一公开”。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创业门槛,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挖掘整合社会资源,采取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载体。对利用存量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项目,在取得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土部门备案后,可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 年期满需按新用途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载体,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每成功创业孵化 1 家企业(项目),按不超过 1 万元给予创业载体孵化补贴。
对入驻政府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初创实体,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租金减免或租金补贴。鼓励各地通过投资购买、租赁、团购市场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构建分层次、分类型、多元化的人才安居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六)拓宽创新创业融资渠道。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个人贷款额度最高 30 万元,小微企业额度最高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延至 3 年。对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且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据实贴息,创业项目不再区分微利和非微利。
进一步优化完善“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措施提高贷款投放规模。设立“镇江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更多投向创新创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鼓励发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降低创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镇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人才办)
(七)培植创新创业主体。深入实施人才领创计划,对青年大学生在本市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 6 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6000 元的创业补贴;对入选市级及以上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给予 1-3 万元遴选项目资助。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单位同意的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支持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无合同约定的可按科技成果成交价格的 3-5%提取报酬。鼓励回国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创业,对除大学生外的创业者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 6 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0 元的创业奖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扣除限额(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幅度执行。建立宽容失败社保补贴机制,对首次注册登记起 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退出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深度挖掘百年创业传奇,评选当代创业名人,开展“创业镇江”系列主题活动,培育创业文化,让镇江创业基因进一步传播光大。持续推进“三创”建设,对被认定的省级创业型社区(村)、街道(镇)、园区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建设奖补。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吸引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和团队落地我市发展,对落地发展的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按赛事层级及获得奖项给予一定配套奖励。建立健全驻镇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服务评价机制和补贴资助机制,对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实施留镇就业计划等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三、实施精准施策援助,推动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九)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在镇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 1500 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企业就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给予一定标准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对在我市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大学生,按本市最低工资 60%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 5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允许见习补贴用于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毕业年度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三新”企业就业的,可以按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1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就业困难群体精准援助。合理确定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城乡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因低保对象在低保救助期间实现就业使其家庭月收入达到或者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自收入发生变动起 3 个月内保障待遇不变,从第 4 个月起停止低保领取。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 50%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市区各类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5 年 12 月底前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中断补保财政补贴。鼓励各地开发一批交通、城管、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并可按照岗位性质、岗位工种等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鼓励各地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 1 年以上的,各地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十一)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
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内部分流、内部退养、转岗就业创业以及其他企业吸纳等方式,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完善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落实刚性举措,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比例达 80%以上;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实施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遴选优秀退役士兵到城乡社区任职;对自主创业的,有针对性地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严格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统筹城乡促进残疾人多形式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推动劳动者素质就业
(十二)优化教育培训布局。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普及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强化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保持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并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十三)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及以上,且在 2017 年以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 600 元、1000 元、1500 元的技能提升补贴,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分别上浮 10%、20%、30%。扩大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对参加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开展新型学徒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十四)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和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实行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对有条件的企业首席技师可参照享受教授级待遇,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对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技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全日制高职(大专)、应用型本科落实相应待遇;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劳动者体面就业
(十五)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科学确定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创业的服务项目、功能配置和配置主体。建设“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
建立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创建活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和谐共处、诚信就业。健全劳资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弘扬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凝聚企业和职工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合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创业长效机制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履行各级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委员会的作用,统筹推进就业创业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向好。(责任单位:市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九)强化督促考核。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考核内容,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明确时序进度和责任分工,督促落实,并纳入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考核。做好就业创业经费保障,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就业创业宣传活动。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拓展渠道,丰富手段,提高频次,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特别是移动平台和微博微信等,广泛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享尽知。大力选树劳动者就业创业成功典型,通过多渠道宣传报道,扩大影响力、号召力,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一)强化统计分析。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做好企业用工监测。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为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制定风险预案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