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2016年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16年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2016年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镇宁自治县2016年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6〕50号)精神,实现我县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持续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守住生态底线和保住青山绿水的目的,加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镇宁。
二、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湿地)案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非法采集、收购、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制品案件、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案件。
三、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本次行动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镇宁自治县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向月贵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工经局、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供电局、农业局、审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成员单位各负其职,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高宏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负责对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查处,并及时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
组织(人社)部门: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县人民法院:负责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判,依法惩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适时开展巡回审判,提升审判效果。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失职、渎职犯罪。
县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报道。
县公安局:负责在侦察手段和技术、情报信息和警力等方面为侦破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提供支援,及时办结案件移送检察院。
县林业局:负责对各类征占用林地(湿地)项目的报批和批后监管;加强对木材和野生动植物及制品从采伐到销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完成疑似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图斑的核实工作;组织排查破坏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案件;及时组织林业执法队伍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负责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协调和进度收集、调度、汇总、上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对无备案核准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打击,协助符合政策和规划且无破坏森林资源的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征收、农地专用审查以及采石采砂场审批和监管中加强对占用林地(湿地)审批手续的审查把关,及时将违法占用林地(湿地)的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生产、加工、交易、拍卖、展览、收藏木材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工艺品、家具、根雕、植物盆景、花鸟、中药材等场所的监管力度,取缔非法生产和经营场所,全面整治交易市场;发现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珍稀植物的,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将在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县工经局:负责对备案项目进行清理,协助合法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矿山、非煤矿山和工业建设项目清理,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取缔。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旅游房地产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清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及时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清理,及时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协助合法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清理,及时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协助合法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县供电局:负责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理,及时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协助合法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县农业局、畜牧服务中心:负责养殖业项目清理查处,及时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协助合法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加强检疫检验案件查处,防范外来有害生物。
县审计局:负责向相关部门移送审计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清理、排查和信息报送,协助辖区内合法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五、工作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召开动员会,统一部署该项行动。由县林业局组织对省“行动办”下发疑似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图斑进行逐个实地核实,认真采集各图斑的有关因子、航迹、控制点和破坏森林资源现场照片,建立疑似图斑数据库、航迹库、控制点坐标库和破坏森林资源现场照片库。乡(镇)和部门要同步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并将排查出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报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列出案件清单、责任清单和案件查办进度表,会同四个数据库一并上报省、市“行动办”。
(二)重点打击阶段(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开展打击攻势,全力侦破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数据库中的所有案件,2016年6月30日前,所有行政案件全部查结,所有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重点案件查办和督查阶段(2016年7月至11月)
重点查办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县林业局、各乡(镇)和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要全部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县林业局组织对案件排查和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对有案不报、压案不查、不移交案件和降格处理案件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处理。
(四)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专项行动结束后,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分析,为下步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建设性措施建议。由县林业局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上报省、市“行动办”。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就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意义,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强化宣传教育,组织精干力量,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部门要加强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确保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调度,及时上报。本次专项行动工作以旬为单位调度,各乡(镇)和部门在每月10日、20日、30日向县林业局报送案件排查情况和处理台帐,县林业局在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市“行动办”(联系人:伍万忠,联系电话:0851-6222939,邮箱:znxlyjbgs1@126.com)。
(四)联动协调,依法打击。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最新情况,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乡(镇)互动的工作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进行精确、精准打击,提高破案率。
(五)督查问效,严厉追责。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全面检查、案件查处实行台帐管理。县督查督办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分阶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执行“第一次通报、第二次约谈、第三次问责”的问效工作机制,对工作进展慢、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对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辖区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在本次行动中推诿扯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移交案件、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