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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委办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目录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中山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下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 行政许可各责任主体职责如下:

(一)市机构编制部门是《目录》及其管理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目录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二)市法制部门负责《目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市监察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的定制、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在实体大厅运行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清单、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保证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及门户网站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与《目录》及其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和代码、许可依据、实施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期限、电子证照以及执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要素和内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明确前置许可机关。

第六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新设立或上级行政机关下放给我市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或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第八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行政机关增加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纳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省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废止或停止后取消、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或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

(二)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调整的后续监管办法。

第十条 增加、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更新《目录》后,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及各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实体办事大厅及本机关行政许可信息化系统更新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于行政许可权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办理转移交接手续移交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许可条件、许可环节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对纳入《目录》实施满3年或者认为有必要评估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

(五)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调整: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的,该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废止;

(二)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已经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三)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个部门内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要求可以整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合并;

(四)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更有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调整为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五)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依托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调整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

网上办事大厅、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以及其他政务服务系统应当与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电子监察手段的运用,对未按照《目录》实施许可的,予以纠正,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为有关监管部门提供统计分析、技术支持,协助对《目录》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实体办事大厅的运行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建立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法制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动检查机制,研究和分析《目录》运行的基本情况,制定工作监管措施和方案,定期不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取消、调整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许可条件、增加许可环节等进行投诉、举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办(处)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中府〔201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