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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依法打击饮用水源地违法行为保障水源地生态安全

来源:兴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作者:李双维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

近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联合县公安局、渔政等部门,对兴山县古洞口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开展专项执法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第一时间强化力量部署,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组织日常巡查专班,及时制止和查处钓鱼、游泳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夜晚及节假日期间对水库内违法行为的巡查力度。4月份以来,共劝阻违法人员40余人次,发放普法宣传手册200余份,起到了较好的执法和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