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主城区全面禁煤的通告
贯彻落实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精神,全面实现市主城区散煤“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1+18文件)等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包括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实行全面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市主城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体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
对保留的承担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必须实施深化治理、达标排放,一律实行用煤审批备案制,经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使用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除用煤许可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对发现储存、囤积的燃煤,由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一律予以没收。
四、禁运。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运输燃煤。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经市环保局审批后到交警部门办理。
五、严格处罚。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托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作用,加强巡查,确保禁煤成效。市公安、交通、环保、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市主城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市主城区内经营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燃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燃煤者提供场地的,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市政府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12315、12369、5906060。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一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北部禁煤区及环主城区禁煤区同时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通告要求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