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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昌平区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3日

昌平区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和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0号)精神,全面推进昌平区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可视化要求,让人民群众餐饮消费更安全、更放心、更满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2年时间,全区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完成“阳光餐饮”工程建设任务,餐饮业诚信自律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面增强,“餐桌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督促全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络订餐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主要食品原料采购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等信息,让人民群众明白消费。

(二)全面实现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可视化。引导全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阳光餐饮”工程。通过改造建设透明玻璃隔断墙、隔断窗或者安装图像采集、视频传输设备、手机APP等形式,使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等关键环节以及备餐、分餐场所等重点场所公开可视。网络订餐平台要加强对入网餐饮店铺的管理,引导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其后厨加工操作等关键环节及重点场所的实时影像信息。

(三)加快建设餐饮业公众评价系统。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餐饮业公众评价系统。归集全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网络订餐平台、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新闻媒体等,广泛参与对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环境、食品安全状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价,形成餐饮服务单位社会评价信息。

(四)不断增强餐饮业诚信自律意识。加大对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支持其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引导企业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全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范要求,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餐饮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督促网络订餐平台切实履行对入网餐饮店铺食品安全信息的审查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主动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入网经营要求的餐饮店铺在其平台经营。

(五)严格餐饮业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的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餐饮业违法经营“潜规则”。以原材料采购贮存、食品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等环节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食品原料非法添加、回收食品再次加工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失信单位纳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违法信息,并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实施步骤

(一)2017年6月底前,制定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并在全区部署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措施,启动相关工作。

(二)2017年12月底前,全区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阳光餐饮”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45%以上。

(三)2018年12月底前,全区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阳光餐饮”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阳光餐饮”工程,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利民惠民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全力以赴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将此项工作与创建北京市食品安全示范区、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实施。

(二)狠抓督查落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阳光餐饮”工程进展情况纳入重点督查事项,通过开展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暗访暗查以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定期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阳光餐饮”工程情况开展督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媒介,广泛宣传实施“阳光餐饮”工程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树立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建设”。

附件:昌平区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责任分工

附件

昌平区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

责任分工

(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区“阳光餐饮”工程,将其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工作,建立餐饮业公众评价系统,严格监管餐饮业质量安全。

(二)区教委负责将“阳光餐饮”工程纳入“平安校园”建设,引导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承担学校集体配餐的企业参与“阳光餐饮”工程。

(三)区民政局负责将“阳光餐饮”工程纳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工作,引导养老助残餐饮服务单位和养老机构食堂参与“阳光餐饮”工程。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引导建筑工地食堂参与“阳光餐饮”工程。

(五)区商务委负责将“阳光餐饮”工程纳入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工作,引导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参与“阳光餐饮”工程,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六)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在巩固和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等工作中,协助推进“阳光餐饮”工程。

(七)区旅游委负责将“阳光餐饮”工程纳入星级旅游景区、星级民俗村、星级民俗户建设评定标准。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组织推进本辖区“阳光餐饮”工程,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