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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文件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3日

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动员。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北京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精神的有效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区顺利实施。

2.各镇应采取“市级基本加镇、村补充”的方式(即在执行全市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原新农合的个性化保障措施、缴费补贴等实际保障水平高于市级统一标准的,各镇、村要继续执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原新农合人员待遇不降低;要建立健全补充保障措施的监管机制,确保镇、村两级补充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3.各单位要在完成社会保障卡发放而确保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可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基础上,于2018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尤其要实现困难弱势群体“应保尽保”。

4.自2018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生效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海政发〔2003〕157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