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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3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价格热点问题为重点,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严格落实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全面提高价格执法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要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通过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民生底线、稳妥推进”的原则。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坚持“集思广益、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价格形成机制、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广开言路,多渠道听取不同群体的建议和诉求,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三)主要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到2017年,全市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全市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按照国家、自治区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立足市、区(旗、县)两级政府定价权限和价格管理职能,全面做好国家、自治区价格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农畜产品价格政策。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农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落实自治区农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对纳入自治区主要粮食品种和畜产品范围的,加强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不断提高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效能,为政府制定农畜产品宏观调控政策提供重要支撑。

(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重点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落实好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等政策措施。推动落实自治区有关蒙西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政策。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组织落实阶梯水价、阶梯气价政策,旗县区所在镇和所有通天然气管道地区须按要求实施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六)落实环境服务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与污水处理成效挂钩的价格机制。推行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落实鼓励中水回用的价格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促进垃圾分类减量。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七)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市区和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试点改革工作进度,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诊察、护理、手术、中蒙医类等项目价格,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等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升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逐步将高值耗材全部纳入阳光招标采购范围,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

(八)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落实逐步放开地方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地方铁路货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准许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在政府指导价的一定幅度内浮动。制定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调整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降低道路运输成本和社会负担。

(九)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及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推行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按照有利于公益事业良性发展、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对基本需求与非基本需求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含中职)学生实行免收学费和课本费,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公办教育机构收费(包括代收费用);非学历和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索道等交通运输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要加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等领域的监督引导和成本监审,定期对监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制定建议价格供参考,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公益性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必须公示收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政府价格监管机制

(十)承接自治区下放权限。根据自治区价格改革进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动态修订情况,主动承接和落实下放到盟市、旗县(区)实行属地管理的价格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定价的程序规定及成本监审规则,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改进收费审批方式,由被动审批转变为主动定价,由对执收主体单独审批转变为面向行业系统统一定价。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听证制度,积极推行专家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公示公开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严格落实成本监审规则及分行业、分品种成本监审办法。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十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探索建立新常态下日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网格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模式。积极开展行政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经营者物价员培训等方式,提高经营者遵法守法意识和依法自主定价能力,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密切关注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波动情况,加大巡查力度,打击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改革、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四)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坚持常态化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医药、教育、交通、电信、金融、旅游、商品零售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双随机”抽查。强化价格行为事中事后监管。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价费问题,彻底治理、跟进宣传,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行业价格收费秩序。

(十五)强化反垄断执法。配合自治区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价格垄断行为多发易发领域,积极搜集线索和证据,深入开展反垄断调查,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开展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六)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用好12358价格举报系统,提高举报处理效率,畅通消费者参与价格监督的渠道。加强价格举报信息分析,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证举报电话畅通,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和处置,提高举报办理效率。加强举报数据分析研判,提高价格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发挥系统最大效能。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继续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落实。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的精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要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稳步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各项价格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十八)推进依法治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十九)兜住民生底线。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二十)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市场价格监管、价格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队伍和能力建设,保证价格管理、监测、成本调查监审、监督检查机构健全,编制合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分批、分层次加强培训,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经费保障,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一)做好舆论引导。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重要民生领域定价调价、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引导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