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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政策

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新都区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0日

各类幼儿园: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规定,按照《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区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非公益性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区发改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按公示标准执行。

三、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家长缴费430元,市、区财政补助170元);二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560元/生·月(其中:家长缴费360元,市、区财政补助200元);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500元/生·月(其中:家长缴费320元,市、区财政补助180元)。

财政补助范围:成都市户籍3-5周岁入园幼儿,每生按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寒、暑假留园服务不享受财政补助。

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从2018年春季新生入园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在园幼儿仍按《新都区发改局、新都区教育局、新都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新都发改〔2013〕23号)执行。

未评定等级的公益性幼儿园一律按照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评定等级后,原在园幼儿仍按原保教费标准执行,新入园的幼儿按评定等级所对应的等级保教费标准执行。

公益性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对自愿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四、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并且应提前半年备案和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严禁在学期中提高收费标准。

五、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赢利。

校车接送费由家长和幼儿园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区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寒、暑假期间自愿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只能在寒、暑假期间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七、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补偿幼儿园。

八、公办幼儿园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住宿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九、各幼儿园要切实规范办园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班额和人员配置标准加强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促进幼儿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自觉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本通知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新都区发改局      新都区教育局     新都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