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除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应予以严格遵守,各相关审批部门予以落实把关。“坡地村镇”试点类项目、风景名胜区内旅馆项目不适用本条规定。(一)商业、办公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设置公共的出入通道,不得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特点。
(二)商业、办公类项目应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标准层内确需为特定部分设置专用的卫生间的,允许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适用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其三层以上(不含第三层)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旅馆类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拆迁安置商业、办公项目不适用本款规定。(三)商业(除餐饮商业外)、办公类项目除集中设置的厨房和供热设备间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不得设计、安装其他管道燃气设施。
三、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住建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类项目,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四、在商业、办公类项目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分割销售(转让)的,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的或约定不可分割销售(转让)的,只能整体销售(转让),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除本条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项目外,住建、国土部门不得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分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不动产登记。五、对本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应予以协助。对于广告宣传的房屋使用功能与其取得行政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县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六、公安、教育部门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七、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土部门许可的用途建设、登记,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综合执法、国土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八、本规定自2018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