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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政策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A级景区村庄建设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温州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全面实施旅游“三级创优”工程,扎实推进我县A级景区村庄建设,有力促使美丽乡村资源向美丽乡村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关于万村景区化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级景区村庄建设是指以村庄、社区及其村民或居民生产、生活范围为核心,以自然景观、田园风光、建筑风貌、历史遗存、民俗文化、体验活动、特色产品为主要吸引物,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配套服务的区域建设。

第三条 A级景区村庄建设实行“部门指导、乡镇主导、村为主体”原则。

第四条 A级景区村庄建设资金坚持“政府补助、集体自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A级景区村庄建设资金补助来源:省市专项补助资金,苍南县旅游发展资金切块资金,乡镇配套资金。

第六条  A级景区村庄建设资金补助原则: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创成一个、补助一个。

第二章  资金补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A级景区村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内容:

㈠ A级景区村庄创建成效奖励;

㈡ 县旅游部门统一设置项目;

㈢ A级景区村庄创成后三年维护补助。

第八条 A级景区村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㈠A级景区村庄创建成效奖励:

省、市、县旅游局派专家组对各项目按《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及说明》进行评分。

①综合得分达300分以上,授予该村“A级景区村庄”牌子并奖励25万元(县旅游发展资金安排20万,乡镇配套5万);

②综合得分达375分以上,授予该村“AA级景区村庄”牌子并奖励40万元(县旅游发展资金安排30万,乡镇配套10万);

③综合得分达450分以上,授予该村“AAA级景区村庄牌子”并奖励100万元(县旅游发展资金安排80万,乡镇配套20万)。

集体经济薄弱村补助标准上浮20%,创建当年可申请启动资金10万元,创成后从创成奖励中相应扣除;两年内仍未创成A级景区村庄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已取得的启动资金须返还县财政。已创成A级景区村庄进一步提升创建,创成奖励相应扣除已取得的奖励金额。创成奖励资金用于A级景区村庄项目设施建设和重大村集体产权的旅游业态项目建设。

㈡县旅游部门统一设置项目: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A级景区村庄标识标牌,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提升(相关制度、旅游宣传图片上墙,标识标牌、标准化设施配置等),以及无线WIFI设置等项目建设。

㈢A级景区村庄创成后每年维护补助金额为:A级1万元、2A级2万元、3A级3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省、市旅游发展补助资金按下达要求,除具体指定项目,其他项目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乡村旅游项目设施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以列入当年度苍南县A级景区村庄创建计划名单为准。

第十一条  当年度列入苍南县A级景区村庄创建计划名单的单位,未能通过验收的,次年可按程序重新申请,经县旅游部门核准,列入创建计划名单。

第十二条 A级、2A级景区村庄,由县旅游、农办部门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旅游、农办部门备案;3A级景区村庄,由县旅游、农办负责初评预审和推荐,市旅游、农办部门根据推荐情况,组织和实施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相关补助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